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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产评估的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该收费标准就是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具体标准是:   ①房地产价格总额在100万以下(含100万的),按5‰的费率计收;   ②房地产价格总额在101万以上至1000万的,按2.5‰的费率计收;   ③房地产价格总额在1001万以上至2000万的,按1.5‰的费率计收;   ④房地产价格总额在2001万以上至5000万的,按0.8‰的费率计收;   ⑤房地...
房地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对估价的影响
房地产抵押的出现,目的是实现担保的首要功能,就是使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以外,获得一种有利的救济手段,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债权人的一种救济。房地产抵押担保属于经济合同行为受我国相关法律的规范,如《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房产投资分析、评估方法
  房产投资由于风险相对较小,日益成为人们投资的重点。可是房产投资投入的资金比较大,投资者需谨慎。有没有比较科学、准确、客观的投资分析方法呢?可以比较科学地选择投资物业和计算出投资买房的收益率,以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选择。以下介绍一下房地产投资分析、评估方法:   销售比较法   选购目标物业与市场可比物业的单位价格进行比较,这一方法十分简单,但要求市场上有足够多的可比物业。同时,需要考虑物业...
夫妻间赠与房产的法律效力
  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有观点认为,既然夫妻之间的约定对双方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夫妻之间关于赠与房产的约定,不涉及第三人的问题,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履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不是必要条件,赠与一方请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在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约定为...
2016年房产赠与条件是什么
  一、房屋赠与要符合什么条件   1、赠与人必须是房屋产权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的房屋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   3、赠与人和受增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办理公证;   4、房屋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5、受增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6、不得为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债务履行、支付劳动...
房产赠与能否变成逃避债务的擦边球?
  《事件回顾》:   查某、向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从2012年9月起陆续从亲戚惠某处借款共计120多万元,借款到期后未依约偿还。2013年7月,查某、向某将二人所有的一套260余平方米房屋中的68.75%份额,赠与儿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3年12月,惠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查某、向某将房产赠与其儿子的行为。   在诉讼中,惠某另案起诉查某、向某要求其归还借款及利息,后查某、向某与惠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一...
婚后对方赠与你的房产并过户登记给你有法律效率吗?
  案情介绍   2009年1月甲女士与乙先生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乙先生有套婚前房屋,婚后,逐次变更到甲女士名下:   (1)2012年3月甲乙双方到某市房管局以夫妻间房屋转移登记的形式申请变更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双方各占50%的份额。双方填写的申请书内容:乙先生与甲女士夫妻关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XX市XX区XX小区X号住房一套,证号:(略),当时产权登记在乙先生名下,现因夫妻等相关问题,双方自愿申请将产权人...
夫妻之间婚内赠与房产并过户登记的法律效力
  2009年1月甲女士与乙先生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乙先生有套婚前房屋,婚后,逐次变更到甲女士名下:   (1)2012年3月甲乙双方到某市房管局以夫妻间房屋转移登记的形式申请变更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双方各占50%的份额。双方填写的申请书内容:乙先生与甲女士夫妻关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XX市XX区XX小区X号住房一套,证号:(略),当时产权登记在乙先生名下,现因夫妻等相关问题,双方自愿申请将产权人由乙先生变更为乙...
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孩子,离婚后能否撤销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儿子,儿子由女方抚养,协议离婚后,男方又找到女方要求重新分割房产,要求撤销对儿子的赠与,认为房产并没有办理过户呢,等于财产权利还没有转移,那么该男子的说法是否正确呢?   律师回复:   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的不动产需要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但这一条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于《合同法》,而适...
离婚时对子女赠与能否撤销 律师:无权单方撤销
  2011年,临沂的王某和刘某感情不和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因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位于县城某小区的房屋争持不下,后经法官调解,双方同意将房产共同赠与给婚生子小王。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但该房产一直未办理变更过户手续。该房产一直登记在王某名下,2014年,王某以未过户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对此,刘某疑问,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能否撤销?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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