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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26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 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
丽水市物业管理办法
  《丽水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荣高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丽水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
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房地资源局《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九日   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实际,提出本市实施《条例》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一)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条例》施...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02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5日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居住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每栋应当按住户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遇有特殊情况,经15%以上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
物业管理投诉处理技巧
  导读:有很多朋友都对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颇有微词,甚至投诉过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纠纷一直都存在,下面小编为您介绍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投诉类型以及物业管理投诉的处理措施,仅供参考。   物业管理投诉的类型:   (1)有效投诉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指业主(住户)对物业管理企业在管理服务、收费、经营管理、维修养护等方面失职、违纪、违法、等行为的投诉。  ...
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 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直辖市房地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保障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纠纷,我部制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 此文本适用于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有关条款予以选择、调整。 前...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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