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2月21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业主蹲班房债主占住房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3 ℃

    □本报记者田苗苗 通讯员沈惠光 业主吴某犯罪蹲班房后,债主包某未经许可就搬进了他家居

    □本报记者田苗苗

    通讯员沈惠光

    业主吴某犯罪蹲班房后,债主包某未经许可就搬进了他家居住。吴某因此将包某告上法院,法院认为:入狱服刑人员的民事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6月2日,闸北法院判决包某迁出该房屋,并支付9个月的房屋使用费,共计9000元。

    2003年吴某入狱服刑,名下一套位于沪太路上的房屋自此无人居住。去年7月,包某擅自搬入该房居住,并拒绝搬出。吴某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包某搬离该房,同时要求其支付2007年7月15日至2008年4月15日总计9个月的房屋使用费,每月1000元,共计9000元。

    包某承认了这一事实,并对每月1000元的使用费没有异议,但表示自己之所以迁入系争房屋,是因为吴某欠了自己一大笔债务,因此不愿搬离该房屋,主张由法院依法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吴某因诈骗罪被浦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去年7月15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迁入系争房屋并居住至今,期间未支付使用费。法院认为,吴某虽犯罪入狱,但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本案系争房屋是原告私产,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入住,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现原告主张被告迁出并支付使用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