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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如何避免合同陷阱
  在时下房地产市场中,购房者与开发商对比无疑是弱势群体,此时购房合同是他们唯一的"护身符"。但由于一些购房者对合同不了解,结果在交房时吃了亏才如梦方醒。记者选取今年以来南宁楼市中有代表性的案例,以此剖析合同,希望让购房者明明白白买房   1、违约金双重标准   2009年8月,南宁市江南区某小区在延期近两年之后,终于向业主交房。随之而来便是计算违约金的数额,但业主在翻看合同的约定时才恍然大悟,自...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局发布 一、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购买新房庭院绿地的权属问题
  点评   以下案例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该案例判决书认为,对于与业主所购房屋毗邻庭院绿地的权属问题,不能仅仅依据房地产开发商的售楼人员曾向业主口头承诺“买一楼房屋送花园”,以及该庭院绿地实际为业主占有、使用的事实,即认定业主对该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该庭院绿地作为不动产,其使用权的归属必须根据房屋买卖双方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及物权登记情况加以确定。   青岛中*物业管...
物业税巨斧抡向高房价 学者呼吁“不宜久拖”
物业税“空转”工作将推广至全国,这是物业税“空转”试点工作6年多来迈出的一大步。此前,在去年12月1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房地产行业调控再度成为决策者关注的问题。昨天传出的这一信息表明,久议不决的物业税开征步伐开始提速,物业税或成为强力遏制高房价的“巨斧”。   房地产股“地震”   昨天,消息一出,首先引起股市房地产板块的地震。沪深股市开盘之后,地产板块指数大幅暴跌,地产股龙头万科跌3%,保利地产跌幅逾4%,...
先卖房后卖车位 业主质疑开发商捂车位
日前,多位购房者抱怨自己在城南某楼盘买房时,希望能同时买一个车位,但是售楼人员却告诉他,现在车位还没有开始销售,预计要等业主入住之后才会销售。对此,购房者担心开发商今后会无端提价,认为开发商有“捂车位”之嫌。   对于开发商延迟车位销售的做法,购房者早有怨言,今年建设路某知名楼盘甚至还因车位出售问题,引发业主冲击售楼部的事件。   而在车位日益紧张的今天,由于车位而引起的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纠纷...
前期物业管理控制程序
  1.目的   通过对前期物业管理的控制,确保房屋保持正常的使用功能,为住户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满足住户的需要。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开发工程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3.职责   3.1策划与营销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3.2工程部负责联系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工作。   4.控制程序   4.1 策划与营销中心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掌握工程的基本情况和质量状况,根据...
小区车库到底属于谁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一审落槌:11月12日,就江苏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   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因为小区车库的权属是个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据了...
重庆:看不到小区收支细账住户要“弹劾”业委会
前日下午,沙坪坝区某小区内,酝酿两个多月后,住户向业主委员会公开宣战:解散业委会。业委会则报警称小区住户在非法集会。双方撕破脸的“交锋”,从去年10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就已拉开序幕。之前,该小区848户联名要炒掉业委会。业委会认为联名不是“业主”属无效。作为“裁判”的土湾街道也很为难,新法刚明确监管部门是街道,相关资料都还没移交过来,还无法做出甄别。   矛盾导火索,是去年最后一天公布的小...
地下车库禁卖给非小区人员
王女士问:我们小区开发商说地下车库的产权是属于他的,我们业主每年都要交很多停车费,而且他还卖给了很多的外来人员,请问地下车库能卖给不是我们小区的业主吗? 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马传贞律师解答: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不能卖给外来人。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没有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那么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如果业主和开发商在房屋...
物业使用及维护
  业主、住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十二条 住宅小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和色调;   (二)占用、损坏房屋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和附属设施;   (三)违章搭建和违章装修;   (四)侵占或损坏绿地、花草树木、园林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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