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 1999年购房的职工,购房人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 售房单位也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的标准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从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购房人按成本...
“业委会成立前免交物业费,你觉得靠谱吗?”这几天,这样的话题成了各大小区论坛热议的焦点。
近日,《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新《办法》首次提出了前期物业、质价相符、业主决策平台等新概念,对于业委会启动、换届,物业更替交接等难题进行了规范和制约。
但《每日经济新闻》发现,众人讨论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商需缴物业费”这种情况在《办法》中并未提及。有律师...
“公共物业管理”是对小区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对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既是共有人共同的权利,也是共有人共同的义务。在开发商向第一个业主交付房屋后,公共财产开始形成,对公共财...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他人车位,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停车管理单位应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并在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根据该条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为一种特殊的复合性不动产所有权,其是关于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三者的结合。此三者相互依赖、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构成了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 其中专有所有权...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承接与验收的方案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379号国务院令,物业管理行业期待已久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诞生了,《条例》中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内容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承接验收的内容及相关要求,规范了物业管理企业承接和验收的行为。根据《条例》及近年来本人在前期物业管理的实际运作过程中摸索总结的经验,现就其中的几个重要环节加以阐述,供相关领导参考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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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将成为今年两会热点话题之一。3月1日,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将就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交提案。开征物业税有利于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此外,有委员建议减少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多建廉租房。
贾康表示,从财税角度来看,目前房地产保有环节税制严重缺失。开征物业税有利于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分税制财税体制从中央践行至地方。物业税在设计上应该考虑与市...
社区环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衣(包括服装店、裁缝店、洗衣店等);②食(包括超市、菜市场、面包店、饮食店等);③住(不仅要看自己的房子,也要看周边的楼房是怎样的房子,更要看周围的环境,特别是附近有没有公园、银行、医院、幼儿园、学校等);④行(附近有没有公共汽车站、公交车经过线路情况,有车一族还要看看附近有没有加油站、机动车修理店等);⑤其它,包括健身、休闲、文化、娱乐等设施。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3)粤高法立民终字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福田区南天一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三路南天一花园一栋二楼。
代表人:范xx,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南路金华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