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房产交易整个过程,我们发现房屋交付环节极易产生诸多纠纷。
首先,开发商应严格遵守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业主。假如开发商未能如期交房,理应提前告知购房者。这里小雨想特为提醒广大购房者以下几点:
1、开发商告知期限不可约定过长,以七日左右为宜。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开发商甚至将逾期告知时间约定为一个月,显然,这对购房者极为不利。2、购房者切记,约定不可抗...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系安徽回沪知青子女,被告邱某系原告姑父。1 9 9 5年8月2 8日,根据相关政策及被告邱某的同意,原告张某的户籍由安徽省淮北市北村2排4栋1 0 3室迁入上海市控江二村36号6室被告邱某家中,但未实际居住。
推荐阅读:
购买“已购公房”注意事项
分析公房买卖是否有效
2 0 01年7月,上述房屋被动迁,原告张某、被告邱某及妻、子共四人分得本案系争房屋,被告邱某中为系争房...
作者:张黔林 律师一、 关于九四方案“九四方案”指的是按1994年上海市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规定>购房的方案,九四方案是对这个规定的简称。九四方案在产权登记上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当父、母、子都有资格购房时,九四方案规定产证只能登记为一个人,其他人不能登记为房屋的共有人。这为日后的纠纷设下了隐患。因为公房是国家给予的福利,而不是仅给家庭成员中某一个人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产权人擅自将房屋出...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必要的费用。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已购公房调整住房,如何处理
(1)1993年以前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按标准价购买新分配住房的,原房按如下公式计价: 房价=[标准价×(1-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和)×(1+调节系数之和) ×(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1.5%) 公式中未建立公积金的,夫妇工龄之和不足65年的,按65年计;超过6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新分配住房按届时的标准价及有关折扣政策计价,购...
房改房买卖合同法律效力
案例
原告黄某博义、张某博夫妇有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某博区路**号*楼*号(建筑面积32平方米)住房一套。该房系房改房,未交土地收益金,有产权证(产权比例100%)。1999年8月4日,原告因经济困难,急需钱用,遂与被告郝某博敏、朱某博辉母子协商,签订《售房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原告将此房出售给被告,售价为37000元,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收了被告购房款37000元,同时...
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收入的归属
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
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实行成本价。 除享受离职休养待遇的干部外,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实行市场价。 享受离职休养待遇的干部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当年规定的成本价连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后的价格购买;再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公房买卖】● 公房的概念定义【公房买卖】● “同住人”享有居住权利【公房买卖】● 擅卖公房合同无效【公房买卖】● 购买公房协议盖章是否有效?【公房买卖】● 承租人出国同住人可否购买该公房【公房买卖】● 公有住房差价交换操作程序【公房买卖】● 公有住房如何上市交易并遵循哪些原则【公房买卖】● 哪些公有住宅不能出售?【公房买卖】● 购买公房工龄如何折扣?【公房买卖】● 公有住房承租人到国外定居的,是否可以购买公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