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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土地增值税缴纳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1 ℃

      我打算和家人一起移民到加拿大,现在住的商品房想销售出去,但是听说要缴纳什么土地增值税?我住的房子已经有20几年了,请问还要收取吗?

      律师解答:

      不是所有的二手商品房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二手商品房中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具体如何缴纳依政策而定。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对于居民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是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而二手商品房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的,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第二种,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国发[1986]90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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