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已购公房不得上市出售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
个人出资购买但使用双方工龄优惠的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老王离异后又和胡女士于1996年底结婚。1997年3月老王的所在的工作单位电视台进行房改。按照单位的房改政策,在享受老王和胡女士双方的工龄折扣后,老王以成本价45000元买下了单位5年前分给自己承租的90平米的一套三居室。购房款系老王上次离婚时分得的积蓄款。2006年10月,老王和胡女士又面临离婚。双方在房产问题上争执不下,老王认为该房产系自己个人出...
公房出售后由谁维修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由售房单位组织、指导产权人组成楼房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指定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售出楼房的日常维修管理。楼房户门以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购房人负担;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的利息中支付;电梯、高压水泵的运行、维修及更新费用由原售房单位负担。
1、持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
2、公房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双方持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公房使用权互换、转让、转租手续。这些材料包括:申请书、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户同意意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人同意意见书。
3、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前,公房承租人须结清房屋租...
答:《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 “ 共同居住人 ” 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
答:根据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布的 《 关于商场和办公楼分割转让问题的通知 》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权利人不得擅自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 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商场、办公楼需要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且不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事先向建设、消防、卫生等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按新建工程的有关要求,经规划、建设、消防、卫生等管理部门审批(...
出境后是否可以继续承租公房
一、获准因私短期出境仍保留公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可继续租住原公有住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
二、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出境前已经按国家及地方的房改政策规定参加房改买房的,出境定居后,其房产权属不变。
三、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原同住亲属(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其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凡...
可出售公房有哪些根据《关于印发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可出售公房包括:
(一)由部队或其他系统单位职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门所有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二)产权已转移地方的原部队的住房,可以出售。
(三)同幢住房内有独用、有合用的,凡厨房间和卫生间由一户使用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四)被拆迁安置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该被拆迁户户口迁入后才能予以出售。
(五)因规划、配套等...
【公房买卖】● 公房的概念定义【公房买卖】● “同住人”享有居住权利【公房买卖】● 擅卖公房合同无效【公房买卖】● 购买公房协议盖章是否有效?【公房买卖】● 承租人出国同住人可否购买该公房【公房买卖】● 公有住房差价交换操作程序【公房买卖】● 公有住房如何上市交易并遵循哪些原则【公房买卖】● 哪些公有住宅不能出售?【公房买卖】● 购买公房工龄如何折扣?【公房买卖】● 公有住房承租人到国外定居的,是否可以购买公有住房...
一.差价换房后,公有住房所有权的权属性质不变。 二.差价换房后,公有住房的共用部位仍按原来的使用状况共同使用。 三.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当事人仍应按照本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和租金标准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间,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的,仍应按照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但在取得该公有住房承租权后,其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住房面积的,可凭已注记的差价换房合同和《租用公房凭证》,不计算住房面积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