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沪府发[1999]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载于本刊1999年第3期)已于1999年1月19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为贯彻执行《试行办法》,规范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行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系统公有住房差价交换(以下简称差价换房)均应按《试行办法》进行。
本市行政区...
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94方案购买的公房有很大的特殊性:
一、上海市从九四年开始房改,我国《房地产管理法》是九五年生效的。当时的政策规定房地产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员协商将某位成员的名字写在房地产权证上。
二、后由于关于售后公房的纠纷日益增多,上海市高院在九六年出具了审理该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凡是按照九四方案(通常说按照第一次房改方案)购买的公房,虽然房地产权证上只写了...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必要的费用。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很多租住公房的“房客”利用政策优惠条件购买了公房产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房主”。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房价持续上行,这部分公房成为纠纷的多发地带:承租户名的变更、公房产权的购买及房屋出售后的价款分配等问题成为纠纷的焦点。律师提醒市民交易时注意防范法律风险。
一、变更户名:承租人应由共同居住人协商决定;
二、购买产权,须经...
该不该强制产权单位出售公房
对我市“不售房就止租”这种强制措施存在有异议提出如下几点看法:
一、该读者认为“长春《决定》”违反《民法通则》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其实并非这样。
该读者提出,《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及“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r...
第一步 领取审核表
第二步 填表审批盖章
第三步 办理购房登记
今年初市政府颁发了《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购买经济适用房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二是申请购房者须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此后本报不断接到读者电话,询问具备了以上两个条件的居民,该如何具体办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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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售公房差价交换使用时,各方承租人应填写《上海市不可售公有住房换购申请书》,并向出租人征询,出租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互换使用各方承租人应签订由市房地局统一制定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双方应在《交换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持下列材料向交换价格高的公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公房互换使用的审核手续:
1.《申请书》;
2.《交换合同》;
3.《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
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套型面积
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按照《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90平方米,高层、小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每种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
--申请资格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一是家庭成员具有市区...
陈女士:我现在住的是2000年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如果要出售的话,需要与原产权单位办理什么手续?
答:凡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出售人可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出售;也可在交易过程中将扣除的价款划转到原产权单位售房款专户。目前,出售人先到原产权单位按99京房改办字42号的有关规定补交房价款,并按规定缴纳税费后,其销售收入全部归产权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