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公有住房由于历史原因,目前还有很多承租人在承租。而在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公房由谁来承租成了房产纠纷的一大焦点。
有一个案例:张老伯曾住一套公房,该房系老人承租且只有张一个户口,其子女均不在这里常住。后老人找了一个老伴王氏,王虽然原是上海人,但户口在外地。老两口在张的房屋内居住了七年后,张去世了,王提出要承租房屋,但张的子女认为其没有本市常住户口,不能继续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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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先生未经母亲奚老太同意就将同住的公房卖给他人,并拒绝将房款分给母亲。八十高龄的奚老太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三分之一房价款。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奚老太的诉请,判决文先生夫妇向奚老太支付159255元。 1997年3月,文先生工作单位调配了一套公房给文先生夫妇和母亲奚老太一起居住。后来,文先生的妻子乌女士没有征得奚老太同意,就代她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
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近日,市政府有关开放二级市场的政策出台了,其核心和运作规则之一就是交易价格怎么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的买卖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这时,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对买卖双方当事人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进行核实,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届时市场价格水平的,区、县房屋...
职工家庭购房时,可申请产权共有。共有人必须符合购买公有住房对象的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其中的同住人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对于新分配住房居住不到3年的租赁户,则以住房调配单和户口簿上的同住人为准。
已购公房如何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
公房改变用途要经过审批 公房改变用途要经过审批
改变房屋用途是指改变房屋原设计用途或改变房屋实际使用状况。将公有居住房屋自用或出租他人作为经营办公用房,改变公房的用途,必须经房屋所有人、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承租人要求改变公有房屋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3)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
(4)不影响文物...
来源 网 (一)公房出售纠纷概述 公房出售纠纷也称公房买卖纠纷,是指公房承租人、同住人向房管部门购买目前居住的公有住房产权的行为。进一步推动公房买卖,提高居民住房自有率,是推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1994年5月,上海市相继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这两个规定俗称“九四方案”,上海的...
公有住房出售的地段等级分为六个等级。Ⅰ级地段:东至中山东一、二路,南至金陵东路;西至河南中、南路;北至北京东路。Ⅱ级地段:Ⅰ级地段向外,南至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到徐家汇;西至徐家汇、华山路、江苏路、向东折入愚园路,再向北折入乌鲁木齐北路;北至新闸路,向北折入石门二路、恒丰路、天目西路,再过共和新路旱桥,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东至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
一、看房
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二、查验产权
买卖双方持房产证原件或按揭合同原价到国土部门查房档案,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此时买卖双方可以协商、交付定金。
三、签署合同
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