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变为私房,儿子儿媳共同支付了购房款,但产权证仍是公公的名字,儿子儿媳离婚时,这样的房屋应归谁所有呢?按照本月实施的《物权法》,桥东法院判定,房子归公公所有。 程男与张女结婚后一直住在由程男父亲单位所分的房屋内,该房屋的所有权由程父单位享有。实行房改后,程男夫妻共同支付了购房款,房屋由公房变为私房,房屋产权证的姓名登记的仍是程父。程男与张女离婚时,程男主张房屋的所有权由其父亲享有,张女主张...
文先生未经母亲奚老太同意就将同住的公房卖给他人,并拒绝将房款分给母亲。八十高龄的奚老太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三分之一房价款。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奚老太的诉请,判决文先生夫妇向奚老太支付159255元。 1997年3月,文先生工作单位调配了一套公房给文先生夫妇和母亲奚老太一起居住。后来,文先生的妻子乌女士没有征得奚老太同意,就代她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问:购房过程中购房人去世的,如何办理产权手续?
答: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支付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
问:革命烈士家庭夫妇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的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
不可售公房差价交换使用时,各方承租人应填写《上海市不可售公有住房换购申请书》,并向出租人征询,出租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互换使用各方承租人应签订由市房地局统一制定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双方应在《交换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持下列材料向交换价格高的公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公房互换使用的审核手续:
1.《申请书》;2.《交换合同》;3.《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的证明;4.当事人...
2003年初,对公房使用权交易翘首期待的人们终于等来了好消息,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在争议中出台。 通知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按照众多房屋经纪公司的预期,此次试点对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或转租即住房三级市场,敞开了上市的大门,包括楼房、平房、筒子楼、简易楼等直管公有住房都可以上市进行交易,而且,公房承租人...
售公有住房指的是多个不同时期、不同单位建造的房屋,时间跨度较大,早的建于六、七十年代,已属陈旧房屋,剩余使用年限不多。晚的建于97年或98年取消实物分配之前,属于新房。由于房改房被拆除后,并没有法律、法规保证原产权人对土地继续享有使用权,同时房价中包含了土地价值的因素但并不意味着职工购买住房,也同时购买了七十年或五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对使用年限所剩无几的陈旧房屋,买房实际上等于买了几年的使...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 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