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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是基层法院从事审判实践工作的法官,作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公房使用权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这是一篇关于公房使用权问题的难得的佳作.)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 作者:王爱珍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及市政工程发展、动拆迁房屋增多,财产权属、婚姻家庭等案件中涉及公房使用权的纠纷日益突出,因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或有些规定不明确或前后不一致,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多困惑。笔者就近年来公房使用权纠纷案件所...
公房动迁款分割中同住人如何认定?
答:本处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
住家没有常住户口 就不能成为公房承租人吗
  以案说法   公有住房由于历史原因,目前还有很多承租人在承租。而在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公房由谁来承租成了房产纠纷的一大焦点。   有一个案例:张老伯曾住一套公房,该房系老人承租且只有张一个户口,其子女均不在这里常住。后老人找了一个老伴王氏,王虽然原是上海人,但户口在外地。老两口在张的房屋内居住了七年后,张去世了,王提出要承租房屋,但张的子女认为其没有本市常住户口,不能继续租赁该房屋。   我...
儿子私卖同住公房 八旬老妪打赢官司
文先生未经母亲奚老太同意就将同住的公房卖给他人,并拒绝将房款分给母亲。八十高龄的奚老太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三分之一房价款。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奚老太的诉请,判决文先生夫妇向奚老太支付159255元。 1997年3月,文先生工作单位调配了一套公房给文先生夫妇和母亲奚老太一起居住。后来,文先生的妻子乌女士没有征得奚老太同意,就代她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
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是否能主张拆迁款分割?
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公房上市交易价格双方定协定失当交由政府评估
  近日,市政府有关开放二级市场的政策出台了,其核心和运作规则之一就是交易价格怎么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的买卖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这时,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对买卖双方当事人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进行核实,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届时市场价格水平的,区、县房屋...
购买公有住房,产权人可以写几个,有何相关规定?
职工家庭购房时,可申请产权共有。共有人必须符合购买公有住房对象的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其中的同住人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对于新分配住房居住不到3年的租赁户,则以住房调配单和户口簿上的同住人为准。
已购公房如何上市出售?
已购公房如何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对承租房屋应怎样处理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对承租房屋应怎样处理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新的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
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上海法律网提示,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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