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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缴前期物业费?北京新规或被误读
发布时间:2017-06-26 07:26: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0 ℃

“业委会成立前免交物业费,你觉得靠谱吗?”这几天,这样的话题成了各大小区论坛热议的焦点。

  近日,《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新《办法》首次提出了前期物业、质价相符、业主决策平台等新概念,对于业委会启动、换届,物业更替交接等难题进行了规范和制约。

  但《每日经济新闻》发现,众人讨论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商需缴物业费”这种情况在《办法》中并未提及。有律师还认为,这种观点是一种误读。

  参与制定的相关人士指出,北京市建委是想通过《办法》明确开发商更多的责任,但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是否由开发商来缴纳物业费,还需要看细则如何确定。

  或压抑业委会成立热情

  《办法》出台后,有媒体引用“北京新物业管理办法要求开发商支付前期物业费”这样的标题来报道相关内容。时间范围是“今年10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或者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三个月之内。”

  上述表述立即引起坊间热议。

  记者昨日了解到,业主现在基本上形成了三种心态:对于已经有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来说,更多的是羡慕;而在10月份以前已经入住但尚未形成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居民则颇为遗憾;而更多新盘项目业主,则对新政抱怀疑态度,“让开发商承担前期物业费现实吗?”

  “在物业管理上,这个办法是往前走了一步。”北京百子湾家园业委会主任陈凤山昨日表示,但这一步走得很惊险,此举很有可能弱化业主筹备委员会的动力。陈凤山认为,如果今后由开发商支付物业费,很难有这么多热心业主支持业委会。那些准备发起筹备业主大会的热心业主,则会被大多数人认为“有病”。

  开发商难同意买单

  同时,从开发商的角度来说,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或者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3个月之内,小区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来支付,更难获得认同。

  假设按照每平方米每月2元的物业费计算,一个住宅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的小区,开发商每个月就得掏出10万元,业主大会的筹备期以3个月计,开发商就要为购房人支付30万元的物业费。

  《办法》中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才能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假如开发商由于市场情况不好,并没有完成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销售呢?”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认为,长期承担前期物业费对开发商也不太合理。

  而且,上述人士还怀疑,也不排除开发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为了减少前期物业费支出,自己私底下多花一点钱组织5%的业主,尽快建立业主委员会。“开发商把前面5%的业主搞定,反倒更不是一种民主了。”

  坊间存有误读

  “这是严重的误读。”北京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云志昨日在某地产论坛发布帖子对此事进行了质疑。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他表示,媒体仅仅依据需要承担前期物业管理的责任,就把开发商界定为要承担前期费用,这是一种误读。

  记者仔细阅读《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后,也并未发现开发商支付前期物业费的明确规定,只是在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销售房屋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王云志认为,在《办法》里,前期物业服务的本质已经由以前的物业公司对业主负责,变成了由开发商对业主负责。然而,除了开发商需要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外,《办法》也只是明确开发商有义务要积极地促成业主大会成立,并将所需资料报到当地的管理部门。“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这个义务的话,或许才有可能会被要求支付前期物业费。”

  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连艳,是参加《办法》草案讨论的小组成员之一。昨日,她也明确表示,对于“《办法》规定开发商支付前期物业费”外界确实有一些理解上的偏差,“目前起码法规里没有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但是否会在开发商支付前期物业费上有一些设想,还必须看细则。”据了解,北京市有关部门还将陆续出台36项细则和示范文本。(记者 吴文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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