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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按照物业服务承诺办怎么办?
物业不按照物业服务承诺办怎么办?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为更好维护业主权益,司法解释依据合同默示条款理论,合理扩充了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义务的依据范围,即不仅限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明示条款,法律 物业不按照物业服务承诺办怎么办?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为更好维护业主权益,司法解...
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注意事项
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注意事项 民事性质的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要着重调解。在合法的前提下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 则,尽量促成纠纷当事人和解,从而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节省解决纠纷成本,有利于维持当事人之间的良好关系,便于执行。除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外,要充分 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注意事项 民事性质的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要着重调解。在合法的前提下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 则,尽量促成纠纷当事人和解,从而有利于及...
吴润冠、汪佩佩诉上海南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1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润冠,男,1943年8月10日生,汉族,中国民航上海医院工作,住本市七莘路3198弄33号704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佩佩,女,1947年2月2日生,汉族,退休,住本市七莘路3198弄33号704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1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润冠,男,1943年8月10日生,汉族,中国民航上海医院工作,住本市...
上饶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上饶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优美、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公用设施...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福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日常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 房屋的...
自治州城镇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八日   自治州城镇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   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有效管理、服务和使用,营造良好的   居住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州各县市城镇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政发〔2007〕59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六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嘉兴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
《物业管理条例》如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如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并于近日发布了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   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如何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条例》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投诉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   第四十二条 房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答复投诉人。   投诉人对房管部门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房管部门提出复核要求。上级房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复核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四十三条 投诉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者企业职责范...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布。已按照本条例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约定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业主和使用人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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