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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抵押合同的效力,即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设立的抵押权的成立。抵押权是合同双方预期的法律效果。在合同生效前,它虽由合同约定,但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实际存在。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抵押权才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由于合同的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往往一致,因此长期以来,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并不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认为合同成立即为生效;违反法律...
担保合同样式
  担保合同样本   担 保 合 同   编号: 年 字第 号   甲方(担保人):   乙方(借款人):   住址:   电话:   丙方(反担保人):   住址:   电话: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为乙方向   (以下简称贷款行)提供担保,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担保的范围、期限、方式   1、乙方向贷款行借款本金 元,借款期限   个月。甲方愿就上述借款,...
抵押贷款合同范本欣赏
文件号:房信二第四号( ) 农银二手房按字( )第( )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 _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乙方购买房产,并以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甲方申请购房抵押贷款;丙方为乙方在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尚未办妥期间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
动产抵押合同
立动产抵押合同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兹因甲方为担保乙方对于其所有的债权,将由甲方提供抵押物,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并约定条款如下:一、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_________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得分次循环动用,但在同一时间,其动用总额以上开金额为最高限额)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违约金以及债务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损害的赔偿。至债权实际金额及各种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债务的清偿...
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如果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办理抵押登记需要哪些材料?应缴纳哪些费用?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   1、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问题
  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优先受偿处分所得的价 款。 法律规定不能抵押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学...
土地使用权抵押所引发的风险
  许多银行认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在自己的手里,应该不会出现什么风险,所以,在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相关重要环节便会出现懈怠思想,进而导致对于潜在风险的防范时机怡误。   一、要充分考虑土地使用者在土地的处分权方面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历史原因,公司、企业所使用的土地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普遍存在,在信贷业务实践中银行选择以划拨土...
土地使用权抵押与附合物
  土地使用权抵押与附合物   所谓附合物,日本民法及其学说称为附属物,是从属于不动产的附合之物(第242条)。附属物是因为附属失去独立的存在,而且被不动产的所有权吸收[6]。并认为,附属物被《日本民法典》第370条规定的附加物所包含,至于是否与附加物的外延相同,则存在两种对立的学说。经济一体说认为,《日本民法典》第370条所说的“附加后成为一体”具有经济一体性的意思,所以,附加物不只是《日本民...
上海被抵押地块狂飙 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掀热潮
上海近3个月被抵押地块量狂飙,业内人士称此隐含着极大的财务风险 以土地使用权抵押银行获取周转资金的融资方式,正受到越来越多眼下面临巨大资金压力的上海开发商的欢迎。 在上海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公示榜上,《每日经济新闻》发现,去年12月以来上海各区县入榜的地块出现惊 人的增势:去年8月到12月的4个月里,上海各区县只有16幅地块入榜,但去年12月至昨日截稿,3个多月的时间里上海各区县 入榜的地块...
银行对在建工程抵押的审查
对银行来说,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最大的风险就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不仅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的,而且无须办理登记手续,其受偿额不属公示信息,从而导致抵押权人对自己的风险无法预测和控制。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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