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7月30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不动产登记怎么收费?
  1、办理不动产登记要交费吗?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
房屋预告抵押登记能否取得抵押权?
  裁判摘要   一、开发商为套取银行资金,与自然人串通签订虚假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该自然人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而获得银行贷款,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开发商与该自然人应对银行的贷款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虽然银行与借款人(购房人)对预售商品房做了抵押预告登记,但该预告登记并未使银行获得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待房屋建成交付借款人后银行就该...
房产登记错误了怎么办?
  孙甲与第三人孙乙系堂兄弟,孙甲一直在外地居住。二人的祖母1988年去世时在农村留有二间房屋,由孙乙长期居住。1998年孙乙领取了该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孙甲以该房屋应由自己父亲继承,而其父亲去世后应由自己继承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撤销发证机关向孙乙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向自己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
不动产登记簿换发后原房产证仍然有效
  导读:自3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作为物权归属根据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主要内容,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本昨日正式对外公布。   3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昨日,有消息指不动产登记工作将在成都、青岛、广州、杭州等15个城市提前开展,并称这些城市居民的“房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产权证》)将陆续换发成“不动产证”(《中...
已购公有住房如何办理登记?
  导读: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依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那么,已购公有住房如何办理登记呢?已购公有住房办理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一、已购公有住房登记办理有以下三种情形:   1、已购公有住房买卖的登记   需要材料:   (1)登记...
深圳房地产变更登记材料
  导读:进行房地产买卖后需要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深圳房地产变更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深圳房地产变更登记需要哪些材料?具体内容请看本文详细介绍:   一、深圳房地产变更登记需要条件   (一)合法拥有房地产权并无产权争议;   (二)经批准改变房地产用途或权利人名称等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深圳房地产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   (一)深圳市房地产变更...
预售房屋抵押登记的办理
  预售房屋抵押登记的含义   预售房屋抵押登记指债权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为担保债务清偿,就自有房屋或核定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的公有房屋(已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同债权人(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抵押期间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不变。   预售房屋抵押登记程序   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初审→核准→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预售)》和《抵押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计收税费。   预售房...
什么是房地产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一方面,抵押登记的作用是为了交易安全。设立抵押权的本身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安全,经过登记这一法定程序,能起到对抵押物是否有瑕疵的把关作用,有利于抵押权人的保护。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抵押登记是法定要式行为,抵押权是一种在抵押物上所设定的他项权利,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
关于以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户购房办理产权登记的若干规定?
为了推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进一步做好拆迁安置工作,促进社会安定稳定,根据《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现对以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户购买房屋办理产权登记作以下规定:  一、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拆迁人(动迁单位)对拆除依法批准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作价后,以货币补偿给被拆迁人(拆迁户),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房屋的一种安置方式。  二、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
关于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宁价房[2002]074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房产管理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2]63号、苏财综[2002]19号)精神,鉴于原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已取消、国家有关房屋产权登记费的文件尚未下达的情况,现就我市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产权登记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经批准设立的房屋...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