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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表见代理认定
  [案情]   原告冯某与被告陈某原均系同村社村民,被告陈某户口于1996年5月由农村迁往城镇。原、被告诉争之房系被告陈某之父陈某某于1982前修建使用,于1991年5月26日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陈某(因当时陈某某全家只有陈某是农村居民户口),土地用途为住宅。陈某某于2000年8月10日将该证载明的房屋以3800元价格卖给原告冯某,陈某某以被告陈某的名义与原告冯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
从一案例谈农村房屋买卖的生效要件
  【案情】   2014年2月,原告刘某与同村村民被告黄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刘某将自己的房屋以3万元转让给黄某某,由黄某某先支付1万元,余款2万元以后支付。在刘某拿到1万元之后,多次讨要余款,黄某某都拒绝支付。同年6月,被告黄某某又将该房屋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邻村村民郭某,并当场拿到价款。于是,该房屋也就由郭某居住使用,原告刘某至今没有拿到余款。2014年12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近年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纠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对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有指导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民事法律行为,通常...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司法界和学术界争议颇多的研究课题。《物权法》的出台非但没有消除这种争论,反而使之愈演愈烈.农村房屋是否可以自由处分,首先应当解决宅基地是否可以自由流转的问题。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功能。   1、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功能。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功能是指保障农民生存利益的功能。反映到制度设计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身份的特殊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使用权人的特...
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如何认定
  摘要:农村房屋买卖后,买受人因房子拆迁获得赔偿几套楼房,但是出卖人不服气,要求法院撤销原合同的买卖关系,享有房屋拆迁的补偿利益,那么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如何认定呢?   【案情回顾】   1984年,李某经申请批准在某村建北房2间。1990年3月1日,王某与同村村民赵某达成协议,以8500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2间北房卖给赵某,当日,签订了买卖协议书,双方均在协议书上签名,中间人董某也在协议书上签名。李某得到房款以...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
  导读: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由于农村房屋法律定位模糊,农民对其自有房屋是否有处分权在立法上存在矛盾,导致在实践中带来很多社会问题。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这样的情形我们该怎么办,这些都是我们目前需要关心的,由沪律网小编为您整理。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   1、农村房屋买卖的合法性   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针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没有,因此我们只能根...
一房数卖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吗?
  案情简介:   2004年,郑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郑某依约支付503万余元全部房款后将该房出租,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2年,开发公司协商回购未果,将该房在内的商铺售予百货公司并办理过户。经评估机构鉴定,郑某商铺市场价现为1600万余元。郑某据此诉请解除合同,开发公司返还其购房款503万余元,并赔偿其按揭贷款利息259万余元、房屋涨价损失755万余元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503万余元。   法院认为: ...
一房两卖买方可主张损害赔偿
  市民张先生:甲与乙签订购房协议,约定甲将房子卖给乙,但未及时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之后,甲又与丙签订了另一份购房协议,约定将上述同一份房产出卖给丙,并协助丙办理了相关的房产过户手续。请问,乙是否能凭借与甲签订的购房协议将上述房产要回,并办理相关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张敏律师:由于房屋系不动产,其买卖后的交付完成必须以公示登记为要件(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甲与乙以及甲与丙的...
一房两卖银行抵押权优先?
  问:房屋转让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卖房人又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若买房人以卖房人和银行为共同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卖房人和银行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得不到法院支持。卖房人为向银行借款,以自己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给银行,银行作为第三人,根据卖房人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有理由相信卖房人即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与卖房人设立了担保物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如何认识相邻关系中的通行关系?
  如何认识相邻关系中的通行关系?   <<物权法>>第87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92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相关规定】   《民通意见》第100条 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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