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契约是否有效?关键要看买卖是否合法。现将相关规定汇摘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
物权法视野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随着《物权法》的施行和物权区分原则在法律上的确立,为处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途径。
(一)物权法规范中的农村房屋
1、农村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为两种不同的物权
在我国的《物权法》中,农村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两种不同种类的物权,前者为所有权,后者为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房屋所有权的设定、变动与宅基地使用权的设定、变动遵照...
一些村民将房屋卖与外村村民或城镇居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显然,村民无权申请使用其他村集体的宅基地,城镇居民无权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
村民将...
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农村房屋买卖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而目前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规定皆为禁止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效力规范,不能以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而房屋出卖方在违规出卖房屋获得利益后,因土地升值、拆迁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如确认此类合同无效,将严重损害社会的公序良...
导读: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由于农村房屋法律定位模糊,农民对其自有房屋是否有处分权在立法上存在矛盾,导致在实践中带来很多社会问题。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这样的情形我们该怎么办,这些都是我们目前需要关心的,由沪律网小编为您整理。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
1、农村房屋买卖的合法性
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针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没有,因此我们只能根...
前言
伴随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拆迁进程加快、农村人口城市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利益纠纷渐渐浮出水面。有些是几年前发生的买卖行为,有些甚至是十几、几十年前的买卖行为;购买者中有本村或外村村民,也有的是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出卖方中有的仍在农村生活,有的本身也已经成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规定杂乱、理解各异,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千差万别,笔者在此尝试对...
案情?李甲为某村村民,因经商需要全家将户籍迁到城关某村,2001年4月经协商将自家的住宅房一套卖给了同村的张某,张某随即付清房款并入住李甲的住宅房,李甲年底回家过年,因未将住宅房卖给堂弟李乙,受到父母的责怪,在家过年期间与李乙达成卖房协议。2002年4月,李乙到县土地部门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随即要求张某搬出原李甲的住宅房,张某不同意。2002年8月,李乙到人民法院状告张某侵权,要求张某搬...
【内容提要】在农村房屋买卖领域,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购买主体由以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扩大到外村村民甚至城镇居民。如何解决好这一变化引发的新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通过对相关立法、实践的思考,认为对于此种农村房屋买卖只能是宜疏不宜堵。但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所有权转移应受一定限制,法律对此应作出明确规定,以便对农村房屋买卖加以引导,从根本上减少纠纷的产生,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和谐社会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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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2年1月7日,原告生某与被告吉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原告以20余万元将三间两层农村民房出售给城镇居民被告,该房土地使用权权属性质为集体所有。协议签订后,被告付清购房款。原告按约将该房土地使用权证及建房许可证等交给被告,并从该房屋中迁出并由被告居住使用至今。房屋交付后,被告对该房重新进行了装潢、建设和修理并曾要求原告协助办理土地和房产过户手续,但一直未办理相应过户手续。近期,因该房拆迁...
一、农村房屋买卖、转让及其纠纷产生概论 (一)农村房屋买卖、转让的社会经济基础 所谓农村房屋,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主要为村民私有的住宅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如村委会办公用房、企业厂房、仓库、其他公益事业用房等。 农村房屋买卖、转让从社会经济上分析,有其必然性。因为物的价值在于利用和流转,农村房屋与城镇房屋一样,也必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