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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问题研究
  当前,城乡一体化已成为是我国发展新阶段提出的新任务,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江宁区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原来村庄的土地、房屋被征用、征收,建造了大量的拆迁安置房。同时由于江宁区的外来人员较多,对于房屋有巨大的需求。另外,江宁区离南京市区较近,有一部分南京市区的人来江宁置业。在此背景下,江宁区农村房地产市场变得异常活跃,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特别是拆迁安置房买卖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何赔偿?
  2003年10月,张某与单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某将其名下的小产权房卖给单某,价款为188000元,单某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天内付清房款,同时张某交房给单某。协议签订后,张某与单某如约履行了协议,但因买卖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房屋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5年后,该房屋因征地被划入拆迁范围,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同时要求单某退还房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单某...
买卖农村房屋应知的六个最新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中对农村房屋买卖的裁判规则作出了统一的规定。与之前的司法实际操作相比较,《纪要》有以下六个方面新的、明确的改变 :   一、在判断涉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时,需要首先分清涉案房屋所在地区是否属于“宅基地流转试点地区”。   《纪要》明确:“对于已将宅基地流转确定为试点地区的,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即相关指导意...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绍明:涉及到在集体土地、或者在农村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然后再进行出售的行为,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确立此类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
农村宅基地买卖有哪些条件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最终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   二、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三、是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四、是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背景   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问题,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该规定已经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是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是有条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虽有涉及,但比较原则,在具体实施方面通常由国家政策和行政规章予以规范和调...
农村房买卖合同效力
  农村私房买卖原则无效。农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故农村私房买卖合同涉及农村宅基地的转让。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居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当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如果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较早,且房款已付清,房屋已实际交付,且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核同意,...
买卖农村房屋有效吗?
  农村私房买卖原则无效。农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故农村私房买卖合同涉及农村宅基地的转让。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居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当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如果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较早,且房款已付清,房屋已实际交付,且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核同意,...
农村买房岂能仅凭一纸协议?
  界首市靳寨乡前郭村和光武镇大卢村紧挨着。前郭村农民郭宏(化名)因为自家老屋破旧,于是来到靠近公路的大卢村,从村民卢某那买了一套房子。然而,由于这处房屋违规占地在先,郭宏买来的房子如今反被他人锁上了大门。   近日,郭宏告诉记者,2011年7月,他经过中间人介绍,从卢某那买来一套房屋,双方约定房屋价格为21万元。郭宏支付了13万元首付款后,拿到了房屋钥匙,并很快搬了进去。可正当他要交齐剩余房款时却发现,...
擅自买卖农村房屋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在农村购买了独家小院,全家人都觉得很高兴,没想到后来却因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而导致一场官司。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刘某返还原告李某房款13.5万元并赔偿损失87459元。   2006年12月24日,李某和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刘某自愿将位于湍东镇某村独家小院一座卖给李某,房屋总价值14.5万元,刘某无偿为李某办理房权证,李某先交付13.5万元,待房权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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