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预查封
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法院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
2、为什么要设立预查封制度?
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
1、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2、协助执行房产要收费用吗?
对协助执行事项,除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考虑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办公经费中并不包括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时...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涉及 “唯一住房”的执行,均衡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答。
本解答所称 “唯一住房”是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唯一可居住房屋。
本解答所涉 “唯一住房”的执行仅适用于权属明确的城镇房屋,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农村宅基地】农村房产执行出路路径之思考
在现行法律制度中,对农村房屋执行的最大障碍莫过于流转对象的受限制性。农村房屋不打开通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流转大门,其执行便永难有出路。如何打开这扇大门,本文设计了两种思路。
1.出路路径设计之基点----几种关系的和谐平衡
①债权实现与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关系的和谐平衡。执行工作是一项将债权由应然转为实然的工作。这项工作的实施其实是一把双刃剑...
【农村宅基地】农村房产执行中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1.必须体现人权高于债权的理念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执行法院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这是我国法律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就“生活必需费...
根据法律规定,因买卖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合同法》实施前,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也有不同做法,但《合同法》实施后,比较统一的观点认为:不动产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不是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
以下是过户房产执行问题研究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已换房主未过户的房产能否强制执行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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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常常需要以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为执行标的或执行对象,其中涉及到房屋抵押时能否执行的问题,困扰着执行工作。
以下是抵押房产执行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对抵押房地产执行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目前,在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常常需要以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为执行标的或执行对象,其中涉及到...
在对物权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权利人虽然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但这种效力只是法律上的“推定”,并非绝对“真正”不可推翻。事实上,如果事实物权人有相反证据证明该不动产权属登记有瑕疵,是可以推翻这种法律推定,从而维护事实上真正物权人的权益。
以下的案例或者法条,均能说明虽然不动产登记在债务人名下,但由于债务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银行作为债权人也不...
(一)关于未办理登记的买受人能否基于消费者地位对商品房抵押权人主张排除执行的问题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该《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实践中,对于该《批复》的理解存在两种...
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怎么申请?
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权利的当事人,因为义务人逾期拒绝不履行义务,为了实现义务人合法权利,从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