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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小贴士:非一般租赁需注意
租客迫于经济原因而选择“非一般租赁”,需要注意以下情况: 1.双方签署合同。以书面形式约定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家电情况和费用分担,防止纠纷发生。就算是通过老乡和同学介绍,也必须白纸黑字写清楚。 2.网上合租信息要详细。最主要是安全问题,双方互不干扰生活、工作、学习,对于抽烟、养宠物、异性合租、情侣合租、访客逗留等具体事项,必须事先约定。 3.核实介绍人身份。由于贴街招和物管的“中介”人士...
物业公司借故拖欠工资 劳动监察帮讨回
今年,市劳动监察部门结合全市“企业评机关,群众评科长,社会评站所”活动,努力为民办实事。昨日,记者获悉,近日,该部门为一位市民成功讨回2000多元工资款。 近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一位原抗美援朝老战士打来的举报投诉电话,反映其子月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 今年,市劳动监察部门结合全市“企业评机关,群众评科长,社会评站所”活动,努力为民办实事。昨日,记者获悉,近日,该部门为一位市民成功讨回2000多元工...
什么是房地产抵押,为什么要设定房地产抵押?
回答: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从而使得房地产抵押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保证在主债权期限届满、债务人无法清偿时,依法实现抵押权,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房地产抵押,为什么要设定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抵押...
未经出租人同意 房屋不得转租他人
  未经出租人同意 房屋不得转租他人   案例介绍:2004年4月,王某和新婚妻子前往某市打工,他俩很快在一家玩具厂找到了工作,并在工厂附近租了两间住房,与房主陈某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期为一年,年租金3000元,交付房屋时一次性交清。 不久,王某的妻子怀孕,为了使妻子在妊娠及哺乳期间得到更好的照顾,王某将妻子送回了老家。王某觉得自已一个人住两间房子是一种浪费,便将其中的一间以每月180元转租给了同厂的...
宅小区业主违反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架设防盗网
住宅小区用户违反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架设防盗网,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起诉要求拆除?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 住宅小区用户违反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架设防盗网,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起诉要求拆除?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房产,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是否需要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配偶签字?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成立的企业,企业所有人虽应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但这一企业的房产已不同于自然人的房产,在对外进行各项民事活动时应使用企业的名义,在房屋权属登记时,属于企业的房产也应使用该企业的名称进行登记。因而,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毋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配偶签字同意。
房屋转租无效的规定
房屋转租合同无效是指房屋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进行转租的行为。 无效房屋转租合同没有履行的,便不再履行。对于已经履行的无效房屋转租合同,恢复原状的情况应是承租人将房屋退还给转租人占有使用,并将占有房屋期间相当于转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额交付给转租人。 就无效房屋转租合同的当事人来说,承租人在订立房屋转租合同时,应该了解转租人是有转租房屋的权利,订立合同时应办理法律...
因房屋质量有问题不能欠缴物业费
因房屋质量有问题不能欠缴物业费 2006年10月,为了给家人更换一个更加宽敞的生活环境,上海市民刘先生购买一套位于虹口区的房屋。 2007年5月,他接到入住通知。在物业公司带领下,刘先生领取了房屋钥匙,并一同进行质量验收。来到自己的房屋后,发现有房屋质量问题如存 因房屋质量有问题不能欠缴物业费 2006年10月,为了给家人更换一个更加宽敞的生活环境,上海市民刘先生购买一套位于虹口区的房屋。 2007年5月,他接到...
房产抵押权的实现
  2003年6月9日,被告柳清云向原告苏江南借现金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如到期不还,则以房产转户。同日,柳清云、汤爱国与两原告签订了房屋价值确认书:柳清云、汤爱国申请向王云、苏江南夫妻贷款,自愿将其坐落于铁路坑国光宿舍,权证号码为醴房权证黄泥坳办字第00006818号,建筑面积62.26平方米,结构为混合的房屋产权抵押给苏江南、王云夫妻,经苏江南、王云夫妇实地审核,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确认房屋价格价值3000...
“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是否要求租赁合同登记?
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当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时,承租人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向新的房屋权利人要求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是,承租人有证据证明新的房屋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事实的除外。  在保护承租人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保护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两者的权利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德国由于二战后居住房屋紧张,为保护居住人的利益而创设了“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以后一些国家也将“买卖不破租赁”作为自己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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