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崔某贵与崔某宝系侄叔关系。座落于沈阳市某地的一套房屋原承租人为崔某贵的祖父崔某亮,即崔某宝的父亲,该房为动迁回迁房,回迁人口为崔某贵的祖父,原房产所有权人为某公司。崔某贵曾在该房屋同住, 2001 年 8 月搬出后,崔某宝进住某顾父亲崔某亮。 2001 年 9 月 12 日,崔某亮出具房产转让说明一份,载明:崔某亮愿将房产购买权转让其子崔某宝购买,产权归其子崔某宝所有。 2001 年 9 月 10 日 ,崔某宝...
办理房产交易手续
办理房产交易手续流程
1、申请登记
2、收件审核
3、现场勘查和委托评估
4、审批
5、缴费税费
办理房产交易手续材料
1、转让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转让方婚姻状况证明及受让方家庭主要成员户口薄(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提交分栋所有权证);在建房屋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批件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表;
...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案情] 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除了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外,还有哪些共同居住人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评析] 根据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之规定,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必须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才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然而,随着情...
根据本市的规定,公有独用成套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公寓住房以及新式里弄住房可以出售。这些可售公有住房在出售给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后,即成为售后公房,可以作为二手房上市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有住房可以直接上市买卖,在实际操作中,这里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步是使用权先转为产权,第二步是转为产权后的房屋上市交易。由于公有住房除了承租人有使用权外,同住人也享有一定的居住权,而且这类公有房屋...
1. 上市公房的鉴别方法:
打开房产证第一页,如果在印花税票上方处有“成本价”的字样,则该房屋为成本价房屋;如果有“标准价”的字样,则该房屋为标准价房屋;
如房屋原产权单位属于中央直属单位的,则该房屋为央产权。
2. 回龙观小区的上市公房包括
北郊农场
龙华园、慧华园、云趣园部分从单位购买的房屋
3. 上交国家的税费:
A、成本价/央产
(1)契 税: 1.5% (面积在140平米以上...
职工已购公房的赠与规定
1.已售公房的赠与必须征得购房时同住人的同意;
2.赠与合同应当公证;
3.受赠人为购房时同住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受赠人申请变更登记时,按购房时售价的1%交纳变更登记费。
4、受赠人为购房时非同住人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按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登记为境内居民的,在交纳了土地收益金或出让金后,颁发(内销)绿色房地产权证;需变更登记为境外居民...
公房上市是上世纪90年代初在上海开始实施的,近10年来很多公房住户通过这种方式改善了自己的居住条件。随着改革的深入,这项措施操作起来也越来越规范了。
不过可以上市出售的公房也有一定的条件,下面列出了不可售公房的范围: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
1、持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
2、公房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双方持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公房使用权互换、转让、转租手续。这些材料包括:申请书、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户同意意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人同意意见书。
3、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前,公房承租人须结清房屋租...
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程序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