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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行为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包括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包括住宅、公寓、集体宿舍、未纳入旅店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 一、租赁合同的效力 1、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订立租赁合同的,这些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不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均为有效,承租人均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向出租人主张合同权利。合同签订时间在前的承租人主张后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合同之一已实际履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主张履行合同的,因履行不...
房地产转让、抵柙和租赁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房地产转让首先是土地使用权能够转让,即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经营进入二级市场。房地产转让包括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转让方式。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房地...
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一)
2001年6月27日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印发沪房地资市[2000]85号 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载于本刊2000年第3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房屋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包括以联营、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名义,将自有房屋交付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且获得租金...
房地产租赁纠纷的主要类型
 房地产租赁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租赁方面的纠纷亦随之增多。房地产租赁纠纷五花八门,有些还相当棘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租金支付纠纷  这是房地产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
最新《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全文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2007年11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4号令发布   根据2011年5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1号令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出租登记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北京房屋租赁新规锁定多方责任
  北京市政府公布了最新修改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新规定对租赁业主、经纪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等参与租赁交易的各主体以及监督、服务部门都有相应的考量。   实际市场交易中很多租赁合同都约定如果租赁双方违约的赔偿金大部分是一个月租金。而最近1-2年的租金上涨很可能使得短期内一个月的租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租金上涨。新规定中明确提及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
北京房屋租赁规定:"租房人均面积需超10平"被删
  7月13日上午,北京市政府对外公布最新修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规定于即日起正式实施。不过,此前修订草案中拟增加的“租房人均面积需超10平”已被删除,并未纳入立法。政府部门解释,出租房屋的最低面积将授权有关部门制定。   针对此前该规定的修订草案中提出的单位人均租住面积(建筑面积10平方米,使用面积7.5平方米)的群租限制条件被删除,政府部门解释说,经过分析研究各方面意见后发现,通...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在租赁保证金和租赁房屋出售问题上,上海市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做出修改,从“倾向维护”承租人权益,转向“均衡维护”租赁双方(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权益。   据上海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庞元介绍,针对征求意见期间,有市民提出的“租赁保证金应当根据装修程度、设备配置等而不应该简单根据租赁期限来确定”的建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广东出租房屋不收取治安管理费的范围的通知
粤价[2001]225号 【发布日期】2001-09-19 【生效日期】2001-09-19 【失效日期】----------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我局《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456号)和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公通字〔2001〕202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收费范围过大且不够明确,为了更好地贯彻有关规定,经会省公安厅,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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