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8月28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业主装修私改暖气 跑水索赔无果
  因家中暖气跑水,家具地板被浸泡,陈先生状告开发商索赔1.2万元。3月30日,北京崇文法院一审以陈先生装修时曾擅自拆改暖气设备,应承担全部责任为由驳回了其起诉请求。   2003年底,陈先生搬入新购买的一套商品房中,并于2004年9月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2004年12月15日下午4点多钟,陈先生下班回家,发现家中暖气跑水,虽然陈先生赶快堵水,可家中的家具、木地板、书籍等物品还是被水泡了。此后物业维修人员赶到现场,...
楼板有裂缝可要求退房吗?
问:我在2002年12月买了一套价值27万元的一楼商品房,今年3月装修,上月,客厅、卧室等顶上出现南北朝向的裂缝,且楼上住户装修时,我家的卧室顶上出现漏水现象,找到物业,对方只说给维修,他们说不出开裂的原因,我要求他们找技术部门做质量鉴定,他们没有同意。请问,我可以要求退房或维修且给予赔偿吗? 市民 :吴先生答:你应该就房屋质量问题找开发商解决,由其进行处理,如果退房,你要先向开发商提出房屋主体结构...
房屋有“瑕疵” 业主“被收房”
  未入住的新房却发现门框歪斜、屋顶漏水等问题。位于二环东路附近一家楼盘的业主们要求修缮后再收房。开发商却发出交房通知书,称业主如果1月30日前还没有收房,视同为默认已收房。截至目前,仍有不少业主没有收房。昨天,30余名认为“被收房”的业主找到了开发商讨要说法。  户主:自己被“自动收房”  据业主称,有的家里天花板漏水严重。有的说门框窗框严重歪斜。有的说推拉门根本就推不动。  昨天上午,一位户主向记者...
官司一绝:物管与业主互告侵犯名誉权
  小区内的物管未经核实,错将某业主当成一违规装修的商铺租赁人,并在电梯口等显眼位置张贴公告,声称要对该业主进行惩罚。不甘示弱的业主也在小区内散发传单,称物管的公示行为是“犬吠之声”。最终,这场闹剧以侵犯名誉权的名义进入了法律程序,而且双方互相起诉对方。昨天,记者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通过判决,对业主和物管各打50大板,要他们互相道歉。   物管与业主口水战打到法院谢×举是...
业主搞好招标工作的策略和技巧
  现阶段我国建筑市场的状况是供大于求,所谓供,主要是施工企业(承包商),其它还有勘察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等;求就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也称为建设单位或业主)。除了某些特殊的工程项目外,基本上是一个买方市场。也就是说,业主可以有很大的选择余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占据比较有利的地位。但是,业主有一个很大的不利因素,对于建筑市场的了解远远不如施工企业(承包商)全面、详细,也就是所谓的信息不对称。当然,...
维权新招:京城业主开始“集体收房”
  房地产市场不愧是一个创造概念的行业,在众多的楼盘中,为了促销,各开发商先后创造了不少概念———新鲜词,比如:呼吸到智力的空气、在地球村散步、WTO激发的求租热带、与清新对话、打造绿色名片、动力街区等。但是,凡此种种,都是开发商为了促销而创造的概念。与此同时,业主在维权中,用自己的行为也创造了一些概念,比如:为了更好、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业主们自发地联合起来,于是,就产生...
半数业主同意可解聘物业
半数业主同意可解聘物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如果作出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业主有权向法院起诉。国务院日前发布第504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多处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到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由于规定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为防止这种行为可能侵害到业主的权益,...
业主起诉交房迟 房产商辩称“不可抗力”
2007年,2000余名业主与开发北京市大兴区彩虹新城项目的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08年,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到期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导致业主不能及时办理入住手续,难以达到使用房屋的合法权益。事情发生后,大兴区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和大兴法院立案部门针对此事做了大量的诉前调处工作,但终因双方分歧较大,160余名业主将该开发商诉至法院,2009年1月20日,大兴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
窗玻璃砸坏楼下车 业主向开发商追偿
  李女士诉称,2007年5月,她购买了丰台区丽泽路的一套房屋,去年7月13日,该房屋卧室阳台落地玻璃封闭扇双层玻璃突然破碎,将停在楼下的一辆丰田花冠汽车砸坏。   李女士认为,她所购房屋的窗玻璃是开发商统一安装的,入住后,未做过任何改动,窗玻璃的破碎完全是由于房屋质量不合格所致。她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她支付给车主的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开庭时,开发商辩称,该房屋达到竣工标准,验收合格,李女士不能证...
业主能否与开发商约定单独占有楼顶因侵犯他人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答:居住在同一幢建筑物内的业主对该建筑物享有对专有部分房屋的专用权和对共同部分的共有权。专有部分是指业主购买并使用的房屋;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构造、公共使用部分,如框架、房顶、楼梯、走廊、管道等。共有部分所有权归全部业主共有,而非一人一户享有。因此,开发商将楼房售出,楼房的所有权随之转移,其与个别业主签订的许可使用楼房共有部分的合同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应为无效。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