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转售给他人的,必须依法与受让方签订房产转让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当事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参与拟定的标准转让合同文本,也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协商拟写。当事人自行拟写的房产转让公证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公民或法人从房地产经营单位购得房产后,由于某种原因,需要转售给他人的,必须依法与受让方签订房产转让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向市房地产权管理处申请房产权变更登记。当事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参与拟定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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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标准内销商品房首次交易手续费按交易双方各支付房价的0.08%;外销商品房、标准内销商品房首次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支付房价的0.5%。
2、存量房地产交易以及以房地产抵债的,由受让方(或债权人)支付房价的0.5%。
3、房地产交换,由交换中支付差额的一方按差额的0.5%缴纳。
房地产转让中,为了体现对国有企业改革及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支持,凡经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1997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发布 根据2000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和其他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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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接收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就产权、抵押、查封、地价和税费等情况进行查档,并根据提供的资料和证件实地勘察,核查位置、坐标、面积和绘制图表,作出初审意见报市场科。
审查人员审查上述文件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规以及省、市有关规定。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允许转让房地产。 (1)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 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 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 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
文章介绍了上海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市房地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分别负责房地产转让过户手续的具体管理工作;同时文章还提供了包括房产转让,让出转让管理,上海市房地产转让管理等相关信息咨询。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房地产转让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房地产转让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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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我公司决定转让一宗不动产,已向社会发布公告,以招标形式转让,即谁出从最高,转让给谁。请问这种情况下,承租人还有优先购买权吗?
律师:你好!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要看你们租赁合同的约定。法律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是在同等条件下。
律师: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仅仅限于房屋租赁,对于其他租赁物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以上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4、以房地产抵债的;
5、单位、...
活跃和发展本市房地产市场,必须以房地产市场的规范运作为前提。对于房地产转让交易的收费标准,上海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其依法拥有的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一般有几种方式:(一)买卖;(二)交换;(三)赠与;(四)以房地产抵债;(五)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
房地产转让方式中交易手续费如下:
1、一般标准内销商品房首次交易手续...
【实施时间】2003/12/01【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 2003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九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