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8月21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拆迁律师教你购买售后公房
买卖售后公房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
北京二手公房交易上周全线飘红 成交量上涨26%
  新政出台后成交量大超前周——— 在北京市三部门联合出台对销售已购公房的最新政策一周后,北京二手公房成交量显著增加。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市场总监金育松今天告诉记者,8月第二周的二手公房成交量比第一周上涨了21%。 链家的资料显示,上周二手房成交量上涨26%。其中受新政策利好影响,京城二手公房成交量在政策出台后的一周相比政策出台前一周上涨21%,占整体二手房成交量上涨的80%。而中大恒基提供的资料也显示,...
不可售公房交换程序
不可售公房差价交换使用时,各方承租人应填写《上海市不可售公有住房换购申请书》,并向出租人征询,出租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互换使用各方承租人应签订由市房地局统一制定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双方应在《交换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持下列材料向交换价格高的公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公房互换使用的审核手续: 1.《申请书》;2.《交换合同》;3.《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的证明;4.当事人...
低收入者住房的解决之道--香港公屋制度的启示
  自1998年中国内地住房制度由高度福利化向以市场为导向的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内地已逐步建立了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住房新体系,但是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进展相对滞后,虽然早在1999年4月,政府部门就已出台《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希望通过廉租房计划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200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廉租住...
公房上市出售五步曲
公房上市出售五步曲    一,申请:售房人应持产权证、身份证明、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出售申请表和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  二,填表盖章:售房人自填出售申请表并分别找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原产权单位、物业管理部门在出售征询意见表上盖章。   三,批准:售房人填好表后交回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该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购买公有住房按怎样的程序办理手续?
(1)职工家庭在购房前应向售房单位办理认购手续,预付手续费100元(不购房时不予退还),领取购房用的有关统一表式资料。(2)职工家庭购房必须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职级人、工龄人,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并由单位出具《工龄证明》和《职级证明》。(3)售房单位根据职工家庭提供的证明等文字资料,按照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规定,核准后把有关信息输入电脑,计算出职工家庭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经购房人确认和选择付...
未补交差价款央产房买卖判决解除合同
未补交差价款央产房买卖判决解除合同 刘某经中介公司介绍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刘某向陈某购买央产房一套。刘某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了定金。后陈某表示该央产房系以成本价购得,必须补齐超标部分的差额后才能上市出售。现该央产房未补齐超标部分的差额,不符合上市条件无法交易。 刘某以陈某与中介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经中介公司介绍与被告陈某签订合同,购买央产房房屋一套,同时支付陈某定金2万...
北京市公房使用权如何交易?
北京市公房使用权如何交易?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2年12月18日下达《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但是,具体实施细则至今未出台。人们需要了解买卖直管公房的具体操作流程,更关心买卖这类产权的房屋要注意哪些问题。万德成、置换家园两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从1997年起从事房屋置换、差价换房等形式的交易,几年来积累了一些使用权公房交易的经验。他们提醒消费者公房使用权交易时应注意以...
哪些已购公房不得上市出售
哪些已购公房不得上市出售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
公有住房差价交换操作程序
第一步签订差价换房合同。 第二步提出差价换房申请。差价换房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0日内,按照规定提出差价换房申请。 第三步差价换房意见咨询。当事人在提出申请后,应当书面征询公有住房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出租人应当在7日内给予答复。不同意的,应当提出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作无异议。 第四步差价换房审核。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差价换房申请之日起的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五...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