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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约的内容
物业管理公约是房屋产权所有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签署并承诺共同遵守的行为守则。管理公约是对业主和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的限定,也是签约者在特定环境下要遵守的行为规范。 管理公约的主要内容: 1.所管物业范围; 2.业主名称,物业位置; 3.管理者提供服务的种类; 4.各种收费的标准,缴费的时间; 5.业主应遵守哪些具体规则; 6.公共设施和地区的使用; 7.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8.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 9.违反公约的惩...
选聘、续聘物业公司有正规程序
本报记者唐颖豪如果小区业主对目前的物业公司不满想要“炒鱿鱼”,或者原来的物业公司聘任到期,业主想要续聘或者重新选聘新的物业,该如何正常启动整个程序?上海美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世福指出,最简捷有效的就是掌握两个原则,两个“1/2”和三方监督。两个“1/2”按照《物权法》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业主想要重新选聘或者续聘物业公司必须达到两个1/2通过,即“数人头”和“数砖头”。什么是“数转头”?每套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
超半数业主同意就可炒物业 其购买面积需超2/3
国务院发布的《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明确,致2007年10月1日以后,“物业管理企业”已经改为“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只需半数以上业主同意,但这部分业主购买的面积还得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的半数。记者昨天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秦兵,由他解读新《条例》的变化。修改一 街道成业主大会“指导部门” 此次修改将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增加为成立业主大会的指导...
物业纠纷案例大事记
  建外SOHO物业纠纷大事记:   1、2008年10月17日,业委会给东区业主发出《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公告》。阐述因赛特物业违约而代表全体业主解除与其的合约关系。   2、2008年10月20日,赛特国际物业公司致函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介绍其公司内部审计过程中遭到业委会及赛特物业建外分公司负责人的拒绝。   3、2008年10月20日,赛特物业建外分公司向业主发出《关于收款变更的声明》,阐述从即日起不再接受业主...
收了停车费丢车物业要赔
N本报记者王勋本报讯车停在小区里丢失,物业是否承担责任?记者昨日从福州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福州市中院在回复人大代表建议时指出,物业如收了“停车费”,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该答复件在福州人大网对外公开后,随即引起业主、物业行业及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不论“保管费”“占地费”都视为保管关系日前,林常青等6名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准确界定车辆丢失责任承担的建议》,提出长期来,车辆在小区等停车场所发生盗损赔偿纠纷不断,...
物业管理也要反腐败
笔者所认识的C公司总经理即将迁往新址办公,在共进午餐时谈起了新址办公楼的一些情况。在洽谈租赁合同时并不十分顺利,但还算正常,当时其租务部向 C公司推荐装修公司,C公司反问如果另行指定装修单位是否可以时,得到了肯定答复,只是被告知空调系统以及消防控制喷淋系统需要由大厦指定单位来做。可是到了C公司委托的装修单位前来与物业管理部门接洽时,该部门提出了一系列难以达到的要求和条件,极尽刁难之能事,最后迫使C...
路面湿滑,业主摔伤,怎么办?
 案一:在暴风雨天中,因地面潮湿地滑,李太在住宅楼下的大堂滑倒摔伤。事后,李太向其住宅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了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要求。 案二:位于一大厦大堂内侧的某餐厅的专用隔油池外溢,外溢的油污使大堂地面湿滑,大厦的一位年近60岁住户朱先生在通过大堂时滑倒在地,送往人民医院后经诊断为左股骨隆间粉碎性骨折,前后住院23天,共用去医疗费1.9万元。为此朱先生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物...
开发商:依惯例到物业拿房 消费者:不按合同交房拒绝接受
法眼财经  “交房惯例”在扬州首遭质疑  消费者到商场购买商品,商场自然会把商品交到消费者手上;消费者到菜场购买青菜萝卜,卖菜的会把青菜萝卜交到消费者手上,这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同样,消费者到开发商处购买商品房,开发商理所当然的也应该将商品房交到消费者手上。但是,目前许多开发商并非如此,他们不是直接将商品房交付给消费者,而是让消费者到物业公司去办理交房手续,消费者不服,但又奈何不了。开发商的这...
业主通过网络自发成立业主委员会怎么办
 物业管理公司刚刚进驻小区,业主们却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他们是在网上联络发起的,有一百左右人,还推选了一位业主委员会主任,这位主任在网上联络各位业主。这样的业主委员会合法吗?[案例分析]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管理的核心,其成立根据惯例要有具备一些必要的条件,并履行必须的成立程序,该组织的成立才是合法的。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是: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屋顶漏水竟拒缴物业费业主反诉要求赔偿未获支持
以自家屋顶漏水为由拒缴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之后业主反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修复因公共水箱漏水导致的家庭装修损坏。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物业管理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徐先生应给付物业公司2005年1月至2007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360元;徐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200元或予以修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徐先生是南汇某住宅小区501室的业主。从2005年6月起,徐先生家的屋顶公用水箱因水管阀门年久烂穿,水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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