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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审判意见业主委员会不能随意告状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日前由最高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下发的关于业主委员会诉讼权利的审判意见已经陆续达到各基层法院,该意见进一步规范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范围,意味着业主委员会今后将不能想告谁就告谁。   业主委员会是我国房屋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新事物,其性质和法律地位的讨论始终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也一直是法律界不断探讨的问题。由于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对此并没有明确...
无故拒缴物业费 违约
 典型案例 林先生在同一小区购买了三套房屋、五个车位,其中,有些车位因平时不常停车,经常被他人占用。2003年2月24日晚,林先生的95号车位又被他人占用,一气之下,林先生就将自己的车停在该车前面的走道上。次日上午,占了林先生车位的业主因车无法开出,就叫了8个人进入车库设法把车开走。后来,物业公司要求林先生支付物业管理费、车位停车费时,林先生以车位被占用为由拒付任何费用,物业公司遂将林先生告上...
孤寡老人去世,侄子和养女都可以继承其房产吗?
  案情简介:   2001年2月19日,谢老太购买了长宁区凯旋路的一套房屋,并作为权利人取得房产证。谢老太没有子女,但有一名养女谢莹,2000年赴美定居。由于配偶已辞世,年迈的谢老太独自生活,日常起居主要由居委会及邻居朋友帮忙照顾。她曾向居委会干部顾阿姨表示,今后谁扶养她遗产就给谁,自己去世后可由侄子谢山华处理后事。   2011年5月8日,因肺癌病情加重,谢老太住进医院。居委会魏阿姨和老人的侄子谢山华...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功能是什么
  权利确认功能,指房地产权属登记确认房地产权利归属状态,经过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护,可以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经过登记赋予房地产权利以相应的法律效力,保护房地产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支配关系。登记确权的房地产必须颁发权利证书。《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
物业拒绝与业委会签合同 专家表示可选择解聘
因不堪忍受物业的诸多问题,香坊区司徒街96号楼居民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但物业公司却拒绝与其签订服务合同。如今楼内问题依旧,无论业委会怎么“吆喝”,就是不好使。6年问题楼 催生业委会据业委会的殷大爷介绍,96号楼是省保险公司产权。2003年,公司将物业管理权承包给了金河物业公司。谁知,大院内环境依旧脏乱,而且物业还将锅炉房一楼承包给废品收购站,污染环境不说,每天从早到晚产生的噪音,还扰得居民不得安宁。最不能...
房产继承引纠纷 律师提醒:遗嘱合法订立即可
  张老汉夫妇有一双儿女,儿女都已经成家并买了房子。老两口居住在张老汉单位房改时购买的两居室里。2003年,张老汉写了一份遗嘱,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因当时老伴卧床多年手脚不灵便,便在遗嘱上以私章代替了签名,夫妇两人指定由儿子继承房产。2006年,张老汉被检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张老汉心生感动,觉得不给女儿留点财产心中过意不去,遂打算给女儿写份遗嘱。但此时张老汉已经无法执笔,...
业主的含义
由于购买了物业,购房人成了新建物业的产权所有人,合法地拥有所购物业。房屋产权所有人对物业拥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由于发展商在销售物业之前,已临时安排物业管理公司对所购物业进行管理,购房人在此时只能暂时放弃自己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认同发展商的安排。当新建物业入住率达到50%或50%以上时,发展商应会同物业管理公司召开房屋产权所有人大会(或称业主大会)。
物业公司与中介为何发生冲突?
近日徐家汇一小区中的物业公司与开设在该小区里的中介公司发生矛盾,原因是中介公司看到该小区房屋出租率非常高,其中许多业务都被物业公司抢了去。最后竟发展到物业公司设立专门管理开展中介,中介公司当然于心不甘,双方冲突起来。 ??物业房产法专业律师曹燕贻:《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由一家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当然具体项目可以分包,而且双方必须签订分包内容。上述两家公司发生冲突,一个重要的因...
大庆市房产局详解房产继承过户办理手续
  近日有网友咨询:我父亲去世十五年了,母亲健在,我是家里的独生子。请问,如果将父亲名下的房产,过户成我的名字,办理房产赠与需要哪些材料?   大庆市房产管理局回复如下:   您好:父亲去世了,父亲名下的房产不能办理赠与过户,只能办理继承过户。首先到公证机构或者到法院办理继承手续,然后继承人夫妻双方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产权证、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
物业公司办公用房、业委会办公用房的前期维修资金由谁缴纳?
物业公司办公用房、业委会办公用房的前期维修资金由谁缴纳? 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个人不交纳该服务用房的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则应按该《办法》规定缴纳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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