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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主委员会运作问题的思考
 摘要:业主委员会难有作为的矛盾和纠纷日渐成为物业管理行业中的又一新问题。业主委员会必须从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和规范组建业主委员会、正确认识和行使业委会的职责和权利、自觉接受监督和指导、围绕“和谐”这一主旋律开展工作,保障业主委员会健康、有效的运作,促进物业管理活动健康发展。   关键词:业委会 有效运作 思考  业主委员会难有作为的矛盾和纠纷日渐成为物业管理行业中的又一新问题...
60岁老妇电梯惊魂摔成残疾 物业电梯公司赔偿9.2万
今年60岁的田女士一年前在经历了一场“电梯惊魂”,上下颠簸的电梯将她摔成残疾,田女士遂将物业公司和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田女士各类损失共计92668.3元 2006年12月21日17时许,田女士从其女儿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本溪路168弄某高楼14层的住处欲外出。当田女士进入电梯按下按钮后,电梯突然从14层坠落至9层,且上下反弹多次,...
交房时,开发商应出具哪些材料?
开发商应当:(1)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 《住宅使用说明书》;(2)出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根据预售合同约定出示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3)提供《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其中《房屋公用部位建筑面积说明》中必须将分摊的共有部位全部列明 开发商应当:(1)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 《住宅使用说明书》;(2)出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根据预售合同约定出示房地产权证(俗...
业主大会的地位、运作及制度建设
随着物业管理的普及和法律地位的不断提高,物业管理行业的不断壮大,人们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约束和行为支持越来越关注。除去政府的直接管理和指导以外,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逐渐成为焦点。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对业主大会的历史进行适当的评价。业主大会受人们关注的程度远远没有物业公司高。这一现象说明业主大会在运作和制度建设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郑州市民被楼上坠物砸伤状告整栋楼业主
郑州市民高女士在自家小区门口跟人聊天时,被楼上掉下的一块地板砖砸伤头部,造成头盖骨粉碎性骨折。因为找不到这块地板砖的“主人”,她将整栋楼12户业主告上法庭,要求12名被告共同赔偿住院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5996.1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昨天,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事件】楼上掉地板砖,砸伤女市民 今年5月5日上午,家住郑州市某小区的高女士,正在10号楼门口跟邻居聊天...
房产交接过程中的各类费用有哪些
购房流程最后房产交接需要注意哪些费用?有公共维修基金、契税、产权代办费、有线电视电话费以及物业管理费。清楚收费条款,明明白白缴费,不被收房人忽悠。 费用一:公共维修基金日后入住维修的保障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会一次性收取用于日后对该物业管理区域内 购房流程最后房产交接需要注意哪些费用?有公共维修基金、契税、产权代办费、有线电视电话费以及物业管理费。清楚收费条款,明明白白缴费,不被收房人...
全体业主反对物业管理公约怎么办
 某物业管理公司承接了一小区物业管理业务后,草拟了物业管理公约,交给业主讨论。不料,公约遭到了全体业主的激烈反对,其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下两款:物业管理者为进行物业管理活动而对业主或用户造成的一切损失,物业管理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业主或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则物业管理者有权采取断水、断电、断暖的做法,直到所欠费用缴清为止。对此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物业管理公约是业主和物...
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 法院判决减收物业费
  张先生因欠交800余元的物业管理费,被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与服务质量与约定的标准存在差距,物业公司应依法减收物业管理费为由,判决张先生给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657元。   张先生是丰台某小区一房屋的业主。2006年7月17日,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5年,自2006年7月18日至2011年7月17日止;按0.95...
商品房验收合格与商品房综合验收 商品房的交付条件
商品房验收合格与商品房综合验收商品房的交付条件 交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的主要义务,同时也是房屋毁损、灭失风险由开发商转移至购房人的标志。所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对交房条件、交房期限等作出详细的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 商品房验收合格与商品房综合验收 商品房的交付条件 交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的主要义务,同时也是房屋毁损、灭失风险由开发商转移至购房人的标...
业主对小区内的会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对小区内的会所享有所有权么?   根据《关于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有关规定的通知》(2002)的规定,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等经营性用房,居委会、派出所使用的房屋,不能作为公用建筑进行分摊。   因此,小区业主不是会所的主人。开发商可以出租、出售会所,但由于会所构成小区一部分,故应当遵守小区秩序,维护小区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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