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陆先生:我名下有两套房产想留给女儿。听朋友说,7月份出台了新政策,赠与房产不再像以前那样需要缴税。如果这笔税能免除,赠与房产的成本将降低不少。请问,新的政策对于房产赠与有哪些规定?税收方面有什么变化?
专家告诉记者,陆先生说的新政策,是指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公告中称,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案情
汪某(男)与朱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汪某某,后汪某与朱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汪某抚养,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双方之女汪某某所有,贷款由汪某承担。后汪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在审理中朱某认为,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双方之女汪某某所有,但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权属变更应以登记才能有效,现该赠与行为尚未发生,要求撤销赠与。
判决
法院判决确认朱某与...
夫妻俩拥有两套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现夫妻协商,把两套房产分为每人一套。也就是说,每套房产的一半要赠与对方,两本《房产证》上两个人的名字,每本要变成一个人的名字,产权归一个人所有。那么,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行为是否有纳税义务?
不需要缴纳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
黄女士:我和前夫李先生去年离婚,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我抚养,二人共同购置的房产归儿子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儿子要求他父亲办理过户手续,他父亲认为该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他有权利撤销该赠与。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王律师: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可以撤销,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除外。李先生认为他对儿子的赠与不在上述不能撤销...
老伴因病去世后,怀元河凭虚假材料将一套夫妻共有的房改房先是办到自己名下,后以“赠与协议”的方式将后妻黎湘湘增加为房产共有人,这侵犯了子女等其他人的房产继承权利,为此女儿怀金金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由将父亲怀元河及其后妻黎湘湘告上了法庭。
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怀元河与原告怀金金系父女关系。被告怀元河与前妻公秀秀生前共同参加房改购买了历下区某处房产。被继承人公秀秀于 200...
黄先生:2009年,我儿子要买房,房屋总价57万元,其中首付款37万元是我支付的,当时购房合同是我儿子签订的,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我儿子名下,贷款由我儿子偿还,同时,我儿子向我出具了我支付首付款的收据以及一份《协议书》,载明该房屋由于我支付了首付款,由我终身居住。现在我儿子要求我搬出该房屋,我认为这套房子是当时我对他的赠与,现在他不让我居住了,我要求撤销该房屋赠与合同,同时要求确认该房屋归我所有,...
从本月起,《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开始实施,新规推出了房屋赠与不再需要公证等便民举措。走访发现,在住建委房屋登记大厅办理赠与房屋过户,已不需要公证;但在过户之前去税务部门缴税,还需公证。
探访 房屋赠与缴税 一天咨询二三十个
以前,房屋赠与在过户前,必须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此次新规中,取消必须公证的要求。在过户之前,还需要去地税缴纳3%的契税。新规实施后,缴税的手续有何变化...
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下列三种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的当事双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
夫妻共有房屋擅自赠予“第三者”无效
案情简述:
王先生与宋女士是一对夫妻。1990年5月,夫妻二人出资20万元在某市购买了一套两居室住房。王先生主要从事水果批发业务,在经济交往中认识了一个外地姑娘张小姐,从此之后,俩人关系飞速发展,达到了一日不见如隔三秋的地步。但是,纸里包不住火,宋女士终于知道了丈夫有了外遇,便提出了离婚。王先生不想离婚,他向妻子承认了错误并信誓旦旦表示同张...
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另有约定外,该房屋为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另有约定外,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提出买房的钱是向父母借的,并非赠与,还可以拿出借据证实。对于这种情况,法院首先看另一方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