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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且约定违约金吗?
发布时间:2015-12-10 07:10:2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409 ℃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我国,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两种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保密协议不能约定违约金,只有在竞业限制与培训服务期这两种情形下可以约定违约金。因此员工违反保密协议时,用人单位只能主张损害赔偿,举证难度较大,不易于操作。对此有两种应对措施:其一,明确约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方式,如引发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公正费用等都包括在损失之内;其二,同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这样可以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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