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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时玩手机摔倒身亡,家属状靠公司成功获赔13万
发布时间:2016-08-10 06:10:09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700 ℃

在网络越来越发达的现代社会,手机几乎是每个人必不可少的“装备”,也因此涌现出了一大批“低头族”。众所周知,在马路上低头看手机是非常危险的事情,一不小心就会发生意外事故。

走路时玩手机摔倒身亡,家属状靠公司成功获赔13万

2015年6月,福安男子林某在某行政单位院内行走时,因低头玩手机,不慎碰到路肩而摔下路面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随后,林某的母亲刘某、妻子杨某向福安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事发地所属的某行政单位赔偿。日前,法院依法审结该案,经协调,林某家属获赔135000元。

2015年6月19日晚,男子林某在福安某行政单位院内行走过程中,因低头看手机未注意观察路面,不慎碰到路肩摔下路面受伤。事发后,林某被紧急送往闽东医院进行治疗。令人遗憾的是,林某在医院治疗了整整8天,不幸身亡。

林某的母亲刘某和妻子杨某两人以该路段未安装确保行人安全护栏,加上缺乏必要的照明设施,导致林某不慎被路肩所绊而意外跌到两米多深路下为由,起诉至福安法院,请求被告某行政单位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37466.3元,并要求被告承担上述各项损失总额的40%,即294986.52元。

福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林某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被告福安市某行政单位作为事发路段的使用者、管理者,未在危险路段设置相应的警告标志提醒行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承担20%的责任。

经计算,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5249.5元,应由被告福安市某行政单位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经协调,法院最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35000元。

上海法律顾问指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本案中福安市某行政单位作为事发路段的使用者、管理者,未在危险路段设置相应的警告标志提醒行人,因此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而林某本人也为其不重视自身的人身安全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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