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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与新婚少妇同房,法律判决离婚
发布时间:2016-08-09 06:09:11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795 ℃

夫妻之间的感情是以诚信为基础的,一方的不诚实往往会成为婚姻关系破裂的导火索。现代社会中因为一方说谎而法庭对峙的夫妻比比皆是,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出台并不断完善《婚姻法》。

丈夫拒与新婚少妇同房,法律判决离婚

 24岁的赵某刚刚与胡某结婚,可婚后胡某却拒绝与赵某同房,经检查,胡某患病不能行夫妻之实。于是,赵某向胡某提出离婚,多次协调无果后,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近日,湘潭县法院对该起离婚案件作出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嫁奁物归胡某所有,赵某支付胡某经济帮助费18000元。

湖南省石门县24岁的赵某与湘潭县26岁的胡某于201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两人举办婚礼后,赵某便搬至胡某家居住,但婚后胡某一直找各种理由与赵某分房睡,拒绝与赵某同房。赵某要求胡某前往医院进行检查,胡某被确诊患有先天性曲细精管发育不全综合征,又称为克兰费尔特综合征,该病是一种较常见的性染色体畸变的遗传病,其临床表现多为性功能较差、精液中无精子。后两人补做婚检,检查结果显示因胡某患有克兰费尔特综合症,建议不宜结婚。得知此消息后,赵某便搬回娘家居住,期间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事宜均未果。

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胡某离婚,她认为胡某故意隐瞒病情,使得自己刚结婚就面临离婚的境地,要求胡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胡某则辩称,他同意离婚,但他婚前并不知道自己患病,因此要求赵某返还彩礼金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和胡某结婚仅数月时间,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加之胡某患有对行夫妻生活有较大影响且无生育能力的疾病,夫妻之间缺乏共同生活的基础,现赵某起诉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是胡某为结婚花费较大,且有病仍须治疗,而且赵某自愿给予其经济帮助。遂法院作出判决:酌定赵某支付给胡某经济帮助费18000元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胡某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胡某和赵某二人的婚姻无效。而赵某明显属于无过错的一方,应该受到照顾,因此双方结婚时的彩礼、彩金应归赵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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