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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进电梯厅滑倒骨折 大楼管理方赔偿数万元
发布时间:2016-02-26 10:26:2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575 ℃

简述:员工上班途中在电梯发生滑倒,认定工伤成功后,继续向大楼的管理方维权,要求人身损害赔偿金近三十万元。管理方一口咬定受伤系白领自己原因导致,拒不赔偿。

案情:2014年6月11日,多云天气。当天上午,姚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号鄂尔多斯大厦的电梯厅处摔倒,被扶至墙边欲自行爬起时又摔倒,致受伤。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评定为XXX伤残,需要休息270日,营养90日,护理90日。

鄂尔多斯公司辩称:一、姚某摔倒非地面湿滑或被告管理过失造成。2014年6月11日上午,姚某手持饮料于本公司管理的上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办公楼一楼电梯厅摔倒,经本公司保安紧急送医。事后经本公司调阅监视器画面发现,姚某是先在人群中摔倒,爬起后扶墙站立,可能因手中饮料翻倒又踩到液体而摔倒一次,总共摔了两次,主要是第二次摔倒后就无法爬起而被紧急送医。经查,当日并无下雨,且人群中其他人也未避开该区域站立,无迹象显示第一次摔倒时的电梯厅地面湿滑;而第二次比较严重的摔倒极有可能是因自身拿的饮料打翻所致。二、事故后姚某曾与鄂尔多斯公司协商,但因姚某打算将此事故申请工伤,所以之后并未向本被告提出任何请求,现又诉来法院,公司不能理解。

焦点:已经认定为工伤的事故是否能够再向大楼管理方就人身损害要求赔偿?

分析:本案中,2014年12月19日,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引进方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摔倒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但工伤是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如果第三人对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责任,劳动者在工伤之外有权利向第三人索要赔偿。但就赔偿范围中,误工费由于在工伤中已进行补偿,未见实际损失,法院不再支持。综合认定原告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律师费等共计272042.77元。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鄂尔多斯大厦的管理者,应当对大厦内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关于事故的原因,管理者虽否认第一次摔倒因地面湿滑引起,然后其有条件但其未能提供当时的监控图像,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对原告之损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作为经营管理者,其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所限制。受害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对自己身处的环境具有注意义务。从常理而言,只要稍加注意观察地面、小心行走即可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因此,最终法院认定鄂尔多斯公司承担30%责任,赔偿原告816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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