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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同款饮料分20个案件起诉 均要求退一、赔千元 法院:不支持
发布时间:2020-10-16 21:16:1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1 ℃

 

一天时间里在某知名卖场的同一门店内,何小姐购买了20瓶价值5元的过期饮料,并在该门店多台收银机上,逐一分单就饮料进行结账。之后,何小姐分20个案件,把卖场告上法院,要求卖场每个案件都实行“退一赔十,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每个案件退还及赔偿自己1005元。

购买同款饮料分20个案件起诉 均要求退一、赔千元 法院:不支持

案情】

2019年7月的某个周末,何小姐来到家附近的一个大卖场购物。无意间,何小姐发现货架上出售的一款价格5元的饮料生产日期是2018年5月,保质期12个月,明显这款产品过了保质期!

何小姐是个法律爱好者,她意识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她可以要求卖场退一赔十,且由于这款饮料单价较低,她还可以要求卖场每瓶退赔1000元。

“这可是个让自己赚点小钱的好机会,也可以顺便教训一下卖场,让他们不要卖过期食品,坑害消费者”,何小姐想着。

于是,何小姐一口气拿了20瓶的该款饮料,分20次,在卖场的多个收银台结账,获得了20张收银条。

之后,她向工商部门投诉卖场出售过期食品这件事,要求卖场根据她持有收银条的数量(即20张),每张赔偿1000元,并退还20瓶饮料款100元。

卖场只愿意赔偿1000元,并退还20瓶饮料款100元。何小姐遂分20个案件,向法院起诉,每个案件都是要求卖场退回饮料款5元,赔偿1000元。

 

【各方意见】

何小姐认为,自己在被告卖场购买了1瓶某品牌饮料,价格5元/瓶,已过了保质期,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卖场应当退一赔十,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应当给付自己1000元赔偿金和退还5元的饮料款,共计1005元。

卖场方面表示,何小姐起诉了20个案件,她同一天内,在被告同一门店,多台收银机上购买了20品相同的饮料,说明何小姐是知假买假,不属于正常的消费行为。卖场同意按一瓶饮料退一赔十,并赔偿1000给何小姐,其他19瓶,原件退还。所以,一共退赔1100元。

 

判决】

法院在何小姐起诉的一个案件中,判决卖场退还饮料款5元,并赔偿1000元;其余19个案件,均只判决卖场退还饮料款5元。

 

【分析

本案的焦点有两处。一、如果购买到了过期的饮料的情况,是否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十,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二、何小姐购买饮料的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行为,是否能适用“退一赔十,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的法律规定?

 

一、如果购买了过期的饮料情况,是否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十,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卖场出售过期食品显然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何小姐如果是消费行为,就可以要求卖场“退一赔十,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

 

本案中何小姐购买过期饮料的行为,是否消费行为,是否可以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律师认为,何小姐是普通的消费者,其购买饮料的行为符合消费的特征,属于消费行为。但何小姐在短时间内,在卖场同一家门店,多台收银机上,逐一分单就饮料进行结账,在取得收条后,分别起诉主张赔偿,其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律师认为何小姐多次购买的行为,仅属于一次购买行为,只能以一次购买的标准赔偿。

 

本文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定义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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