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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甲与邓乙抚养费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甲。   法定代理人王甲(曾又名王乙)。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乙。   上诉人邓甲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4月8日,邓乙与邓甲的法定代理人王甲经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约定邓甲随母亲王甲共同生活;邓乙...
原告马恺哲诉被告马稳超抚养费纠纷一案
原告马恺哲,男,3岁。 法定代理人郭桂珍,女,31岁。 委托代理人郭国喜,男,56岁。 委托代理人邱志鸿,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稳超,男,27岁。 委托代理人陈同一,男,51岁。 原告马恺哲诉被告马稳超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国喜、邱志鸿,被告马稳超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同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恺哲诉称:原告父、母对...
原告杨国基与被告谢兵变更抚养费纠纷一案
原告杨国基(又名谢睿),男,生于2002年8月29日(身份证号码500239200208298514),土家族,学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太极乡太极村一组。 法定代理人杨代容,女,生于1977年10月7日(身份证号码513523197712078524),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黔江区太极乡太极村一组。 被告谢兵(又名谢斌),男,生于1977年9月18日(身份证号码511102197709180493),土家族,教师,住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北门小区。 原告杨国基与被告谢兵变...
陈孝焱与赵官彩(又名赵官美)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案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巫法民初字第246号  原告陈孝焱,男,生于1986年4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巫溪县人,务农,住巫溪县胜利乡果园村5组。身份证号500238198604021035。  委托代理人杜宣和,巫溪县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冉龙泽(系陈孝焱表叔),男,52岁,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巫溪县凤凰镇龙凤中路13号。  被告赵官彩(又名赵官美),女,生于1...
胡晨、上诉人胡延年因抚育费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晨,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满族,沈阳市第十一中学学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苏州街35号152室。 委托代理人关志坤(系胡晨母亲),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沈阳铜网厂工人,住址同胡晨。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延年,男,1949年9月1日出生,满族,辽宁大学电子系实验师,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辽宁大学院内6号楼3门502室。 上诉人胡晨、上诉人胡延年因抚育费纠纷一案,均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4)沈皇民...
原告朱某诉被告陈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原告朱某(曾用名陈某),男,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法定代理人朱某某,女,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甄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某,男,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被告陈某某某之妻),住址同上。 原告朱某诉被告陈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薛磊独任...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成焦点
  自2004年以来,我国离婚率连续10年递增。随着离婚大军的日益庞大,破碎的家庭在给孩子带来心灵伤害的同时,许多离婚父母还因子女抚养费问题闹得不可开交,能否解决好这个问题,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   案例1   抚养费数额可商定或依法确定   大埔县的李某和张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由于对小孩由谁抚养以及抚养费等问题争执不下,最终走上法庭。去年年底,一审法院判决准予李某和张某离婚,小孩由女方张某抚养,...
婚姻法子女抚养权
  导读:离婚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都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但审查侧重点却不同。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裁判由谁抚养孩子要遵循抚养有利原则,即由谁直接抚养孩子对其今后的成长、学习、生活更为有利。同时,法院既要从双方的品德性情、教育和健康状况、家庭及亲友环境、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各方面作出综合判断,又要兼顾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   那么,在我国《婚姻法》中,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怎样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如何判定
  那么非婚生子女未抚养的一方到底需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呢?   评析   首先要明确的是本案中男方张某认为自己非婚所生的儿子,在自己主动让出抚养权后可以不支付抚养费的这一观点完全是错误的。根据《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可见,孩子虽然是非婚所生...
择校费不属婚姻法规定的必要教育开支
  [提要] 被告戈某与原告邓乙系母女关系。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戈某是否应分担原告邓乙的择校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被告戈某与原告邓乙系母女关系。2006年2月,原告父亲邓甲与被告戈某在当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约定:原告随其父亲生活,并由其父亲承担原告全部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2010年6月,邓乙中考时,报考了江苏省清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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