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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后子女的抚养权的变更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26 ℃

      因离婚后心情不好,李爱又喜欢到李长城处,张红经常拿李爱出气,打骂他。2001年,张红因车祸身体残废,日常生活全靠其弟弟一家照顾,李长城见张红已无力抚养李爱,要求其把孩子交给他抚养,张红不同意。2002年,李长城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一审法院判决李爱归李长城抚养。张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

      此案涉及到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 ,一般不能改变。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又作了一些规定 :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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