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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子女可否擅自更改姓名
  在法律上有规定,孩子的姓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也可以自己选择,决定权在孩子自己。   另外,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权利是由法定监护人来行使的。就是说由行使监护权的一方行使,离婚后,一方可以给孩子更改姓名,并不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在法律上的认定是代理孩子改姓。   因为法律并无任何规定,这个姓什么属于人身权利的一种,也就是说这个孩子姓张、姓李、姓王、姓赵,父母并不拥有他姓什么的权利...
原告范晋铭诉被告范其安抚养费纠纷一案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彭法民初字第357号 原告:范晋铭,男,生于1996年7月10日。 法定代理人:曾钰兰(原告范晋铭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志鸿,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其安,男,生于1960年1月22日。 原告范晋铭诉被告范其安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廖剑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晋铭的法定代理人曾钰兰及委托代理人王...
原告李鹏超诉被告李增永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鹏超,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木城镇文化路49号。 法定代理人朱忠英,女,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木城镇文化路49号,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喜云,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增永,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红旗路119号。 原告李鹏超与被告李增永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6月10日向本院起诉,当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
杜喜英与曹金学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喜英,女,31岁,汉族,初中文化,村民。 委托代理人赵海洋,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金学,男,31岁,汉族,初中文化,村民。 委托代理人姬进仓,男。 上诉人杜喜英因与被上诉人曹金学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08)鹿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喜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海洋,被上诉人曹金...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唐园某街某号某房。 委托代理人方青松,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佛山市汾江南路某大厦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同福某街某幢某房。 委托代理人关仕平、林文波,均系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因离婚一案,不...
原告张维程、张程林诉被告陈小容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彭法民初字第261号 原告张维程(又名张维成),男,生于1996年2月21日。 原告张程林(又名张维兴、陈林),男,生于2001年12月4日。。 法定代理人张勇(又名张超勇),男,生于1973年12月15日。 委托代理人张杰,重庆市彭水县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小容(二原告之母),女,生于1974年1月16日。 委托代理人王子高,重庆市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
李洪玉诉李世权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洪玉,男,42岁。 委托代理人:路未^f,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世权,男,12岁。 法定代理人:李艳娟,女,37岁。 原告李洪玉与被告李世权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景慧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玉的委托代理人路未^f,被告李世权及其法定代理人李艳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洪玉诉称: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李艳娟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于20...
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5年底李女士与史先生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因李女士经常出差,故儿子由史先生抚养。李女士在周末及寒暑假期可以接走儿子抚养。但,双方离婚后,史先生不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根本不让李女士见儿子,更不让李女士将儿子接走抚养。无奈之下,李女士找到了雄志律师事务所王永灵律师。王律师经调解无效后,代理李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变更子女抚养权起诉状   原告:李×,女, ×年&t...
爷爷抚养孙子是法定义务吗?
  案情:1998年11月,朱甲之子朱男与王女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规定二人的次子朱乙由王女抚养,朱男支付给王女三年的抚养费,每年400元。调解生效后,王女拒不执行对朱乙的抚养义务,朱男也不抚养朱乙。从1998年至今,朱乙一直由朱甲自愿抚养,王女也没领走朱乙。朱甲将王女诉至法院,要求王女支付代为管理朱乙所形成的2.5万元无因管理之债。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王女拒不履行对朱乙的抚养教育义务,但朱...
成年子女要求负担高等教育费于法无据
  审判   法院认为,对于成年子女,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只负有承担其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费用的义务。张某已经成年,要求张某某承担其接受高等教育的一半费用的主张于法无据。张某某表示希望私下协商张某接受高等教育的费用负担问题,法院尊重张某某的意见。   评析:   《婚姻法》第21条规定,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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