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 2007年,北京市的胡先生因结婚用房之需,与同事李某协商,以李某家庭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房款全部由胡先生承担,胡先生给李某好处费2万元,等房产转让条件成熟时由李某办理过户手续。不久李某申请经济适用房获得批准,并按照约定交付胡先生入住。 2008年初,李某提出向胡先生提出再加10万元好处费以后才同意过户。 胡先生拿着协议书一筹莫展,特咨...
买卖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无效 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时间:2009年07月07日0832作者:周玉文 2008年9月1日,原告林某与被告孙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孙某将其在同年获得的一套5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卖给林某。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为15万元;由买方在签订协议之日支付13万元,余款在过户时一次性付清;卖方在2008年9月30日前协助买方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同年10月底卖方交付房屋给买方。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本报讯(周俊 记者 张伟)为实现“人人有房住”的目标,近日,金花镇根据绵竹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制定了一系列工作措施,确保廉租房、安居房申请工作顺利进行。
该镇一是高度重视、强化责任。镇党委、政府认真做好廉租房、安居房申请工作,落实了专人负责。二是明确对象、合理宣传。利用广播等宣传手段对群众进行宣传,对有疑问的非城镇居民进行政策解释。三是落实政策、严格把关。该镇严把申请关,要求申...
导读: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那么,集资房究竟能否交易?集资房买卖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集资房买卖注意事项:
1、集资房多为村委会与开发单位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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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裴某某以帮忙购买低价单位集资房为由骗取张某某财物。近日,河南陕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以帮忙购房为由诈骗财物的刑事案件,鉴于被告人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张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被告人裴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的刑罚。
被告人裴某某,女,38岁,三门峡市区某单位工作。2005年5月份,被告人裴某某得知被害人张某某急于购买住房的信息后,谎称自己能够以6...
风险隐患
集资房,原是有关单位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利用自身闲置用地招集外单位集体或个人、本单位个人的资金,共同解决生产、生活用房而出现的。由于集资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巨大价格差异,一些单位和个人便擅自扩大集资范围和建房规模,甚至公然借机牟取暴利,或采取欺骗手段,损害出资人利益,导致纠纷时有发生。
兴建集资房的土地来源主要有:企业通过减免地价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用地;...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一种方式。
目前,集资房纠纷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已经取得集资房产证后因转让集资房而产生的纠纷,这种情况又分为,集资房产权全部是单位所有的情况下的转让、产权全部是个人情况下的转让和产权部分是...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1998年国家宣布停止福利分房后,住房商品化、产业化成为房改方向,转轨期间,集资建房的优惠政策依然保留,是计划...
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
由于集资房的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以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事...
单位集资房转他人,六年后想要回法院是否支持?
法官提醒: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过程中,一些享有集资权的职工考虑到自身情况,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将自己的集资权转让他人,受让方履行相关义务后占有并入住集资房多年,但转让方却在六年之后提出诉讼,欲讨回集资房。10月17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因此引发的房屋迁让纠纷案尘埃落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