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8月25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掏袋子盖房子拉内需促发展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7 ℃

&nbsp&nbsp&nbsp&nbsp对于广西最近出台的“市场运作建房暂行办法”,社会上有些不理解,为此,记者走访了广西住房管理部门负责人。

&nbsp&nbsp&nbsp&nbsp记者:请问广西出台(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基于什么考虑?

&nbsp&nbsp&nbsp&nbsp广西住房管理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广西出台(暂行办法)基于广西住房需求、供应体系现状和广西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等几方面考虑。

&nbsp&nbsp&nbsp&nbsp记者:请怨谈谈广西住房需求现状。

&nbsp&nbsp&nbsp&nbsp负贵人:广西住房需求现状:一是广西城镇中仍有近50万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需要解决住房问题。二是每年城镇化将有10多万户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入城镇,他们的居住问题需要解决。三是当前每年城镇中有数百万平方米的旧城改造,这些拆迁户的住房安置也需要解决。四是土地供应偏紧,致使住宅供不应求。因此,从现在起每年至少要建成2000万平方米的住房,才能基本满足城镇住房需求。但是,近年来,广西每年城镇住房竣工仅1000万平方米左右,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与此同时,广西人口增长面临婚育高峰期,已购买公有住房职工为实现小康目标改善住房条件的愿望也与日俱增,加大了住房供求矛盾。更为重要的是,在无房户中大部分既是住房困难户,又是难以购买中高档商品住房的经济困难户。目前,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渠道尚未完全建立,一些地方虽然建设了一些经济适用住房,但供应仍严重不足。面对这种现状,必须多渠道地解决城镇住房困难,使人们安居乐业。

&nbsp&nbsp&nbsp&nbsp记者:能否介绍一下广西住房借雇体制的现状?

&nbsp&nbsp&nbsp&nbsp负责人:广西自1998年起取消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解决无房职工住房问题的途径主要有三条:一是购买单位仍未出售的旧公有住房;二是参加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三是领取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到市场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对已购买了公有住房的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途径就是到市场上购买商品住房。事实上,对于无房职工来说,当前已很难通过购买公有住房和集资建房这两种途径解决住房问题。一方面,广西80%以上的公有住房都已出售,剩余的公有住房除留作周转房后所剩无几;另一方面,单位的无房职工越来越少,少数的无房户也无法进行集资建房。所以,无论是已购买公有住房的未达标职工,还是没有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要想尽快改善其住房条件、解决住房困难,只能领取住房补贴到市场上购买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但是,广西当前在商品房价格较高的城镇,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支付能力十分不足。广西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虽然广西规定从1998年12月31日起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但是6年过去了,已发住房补贴的人数占应发人数的比例还不到10%,住房货币化分配仍是画饼充饥,大多数中低收入的职工很难通过市场改善其住房条件,因此我们必须结合实际,制定广西新的住房供应办法。

&nbsp&nbsp&nbsp&nbsp记者:为了明了(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请您再介绍一下广西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

&nbsp&nbsp&nbsp&nbsp负责人:2002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17.9%。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支柱产业。虽然广西的房地产业也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但广西2002年房地产投资仅占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 8.91%,是全国平均水平17.9%的一半。2003年广西房地产投资也仅占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9.4%,与发达省区相比差距较大。如不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广西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广西经济实现跨跃发展的目标无疑会受到很大影响。同时这也说明了房地产市场在广西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住房的发展蕴藏着巨大的潜力。

&nbsp&nbsp&nbsp&nbsp记者:清介招一下(暂行办法)的合法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nbsp&nbsp&nbsp&nbsp负责人:(暂行办法)是广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广西的实际情况,由建设、房改、国土、财政、国资和监察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在土地的来源、土地出让、住房建设和出售等主要环节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nbsp&nbsp&nbsp&nbsp一、(暂行办法)符合房改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方向。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插知)(国发r加03] 18号)也做出了“要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基本方向,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和“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租住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定。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是职工按市场方式自建住房的一种方式,其房屋价格构成因素与商品房的价格构成因素基本相同,建设住房的程序与市场商品房建设基本相同,并按规定交纳各种税费,与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相比,更突出了其市场化的特点。

&nbsp&nbsp&nbsp&nbsp二、(暂行办法)保证了市场运作建设住房用地的合法性。(暂行办法)规定单泣用于市场运作的土地必须是原有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从而避免了部分单位在本办法下发后违规征用土地或利用非住宅用地进行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同时,(暂行办法)也遵循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暂行办法)规定“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时,须由购房职工按标定地价40%的比例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作法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1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 40%”的规定。

&nbsp&nbsp&nbsp&nbsp三、(暂行办法)保证了住房建设的合法性。(暂行办法)规定实施市场运作建设住房的单位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报建及有关手续,使住房硅设完全纳入当地计划、规划、国土、建没和房地产部门的管理。

&nbsp&nbsp&nbsp&nbsp四、(暂行办法)保证了住房销售的合法性。(暂行办法)规定了职工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售房价格的构成因素应与商品房的价格构成因素基本相同,并全部由职工个人负担,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给予补贴。同时规定,单位职工需要解决住房问题和改善住房条件,都可以一视同仁自愿参加购买,并且购买的住房经相关部门进行合规性和合法性确认后,房产部门才核发房产证,从而确保了住房销售的合法性。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