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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单暗藏交易风险购房者在房介填写看房单时也要提高警惕
  王女士只是在一家中介的带领下看了房子,而买房其实是通过另一家中介。不曾料想,前一家中介拿着一份双方在看房时签订的“看房单”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额支付中介费。原来,“看房单”有如下约定:“经本公司介绍之房产,委托人无论以何种方式与相对人成交,均视为居间成功,应由委托人全额支付佣金。”      观点看房单能否证明居间成功?   目前,一些房产中介公司在居间合同中常常约定———经本公司介绍之房产,委托人无论...
替儿子出首付购房房产证却仅有儿媳名字
老王替儿子小王出资一部分首付购买房屋,房屋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系小王的妻子小卢。父子反目后,老王诉请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法院判决驳回了老王的诉讼请求。   2006年11月,小王与其女友小卢正处于热恋中,两人商议着购买楼房用于结婚。因为经济拮据,父亲老王为小王出资6.8万元,小王和小卢共同出资2万元作为首付购买了密云果园西路的一处楼房,2008年12月...
拍卖房市场悄然回暖
时下,随着购房渠道趋向多样化,通过参加房地产拍卖会来觅得一套理想居所,开始成为一些购房者可以接受的购房途径。除了普通老百姓之外,投资者以及投资机构也开始关注起拍卖公告。相对而言,拍卖房的性价比较高。而且,有关机构进行现场拍卖的房产,主要是法院委托的拍卖房,在程序安全性方面就有了一定保障。因此,购房者可给予适当关注。 拍卖房成市场新宠 近日,深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举行了一次大规模住宅公开拍...
先租后买房避税小心风险
  【案例】   小叶通过报纸广告,看中了某封闭小区一套二手商品住宅,但此房卖房购买不到二年,如交易,需要买方承担几万元的营业税、个税。为躲避不小的税费,小叶同卖房商量,买方先以每月房租4000元房屋租赁的方式,即“先租后买”,5年期满后不用交纳营业税、个税、双方再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房屋租金冲抵房价款。   推荐阅读:   逾期交房 可解除购房合同   房产纠纷可以怎么解决?  ...
房产纠纷常见情形分析
正文:本文将重点分析其中几个较为普遍发生的法律问题,希望对广大房屋交易双方有所借鉴和启迪。   一、 房屋中介结构操作不规范   1.委托合同签订不规范   一般来说,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分别签订委托合同,但是,在实践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往往与房屋买卖双方一同签订一份合同,多称为“房屋买卖委托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协议”,将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买卖委托合同的内容混在一起,内容约定多含糊...
小心精美房产广告成购房“陷阱”
  买房本是件高兴的事,但许多人购房后总有一堆怨言甚至后悔。如何规避买房陷阱?记者邀请法官,结合近年来审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您支招防陷阱。   推荐阅读:   逾期交房 可解除购房合同   房产纠纷可以怎么解决?   房产证纠纷怎么处理   ■陷阱一 精美广告成“空文”   ■案例   “开盘当日全款购房,入住即送价值2万元厨卫电器。”看到这则广告,张先生全款买了套房子。入住后...
如何处理房地产纠纷
  发生房地产纠纷了怎么处理,法律有具体的规定吗?沪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点。希望可以给您提供帮助。   发生房地产纠纷后处理的原则一般是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 协商解决:纠纷各方自行协商,平等、互利、合理、有偿的妥善解决;主要是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进行协商,解决争议双方之间的房产纠纷。   如果纠纷各方无法协商解决,可根据纠纷的性质及法律关系分别向行政...
典当纠纷扫描:“拍卖典当房屋所得差价归谁
典当纠纷扫描:“拍卖典当房屋所得差价归谁半岛网2006-01-171441来源:半岛都市报[字体大中小]我国现行法规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同时,续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双方协商同意;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重新签订书面的典当协议。 房产典当期限届满,当户没有签订续当合同。按规定,该项典当成为绝当。在这种情况下,典当行委托拍卖公司对该套...
买房子送屋顶的约定是否有效
  买房子送屋顶的约定是否有效?买房子时与开发商约定送屋顶的协议是否有效?律师回复道:你和开发商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你不能独占屋顶。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
擅自出售父亲共有房引纠纷
  儿子为还债擅自出售共有房,父亲以房屋买卖侵犯其共有权为由,将买卖双方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吴先生与王女士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恢复为吴老伯、吴先生共同共有。   推荐阅读:   农村房屋买卖契约效力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   相关案例   吴老伯与吴先生系父子关系,位于浦东新区某新村一套房屋原为吴老伯、吴先生共同共有。2007年4月,吴先生与王女士就上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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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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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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