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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因经济纠纷导致感情破裂
发布时间:2026-07-15 17:15:3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2 ℃

【案件】原、被告于2001年认识,2003年8月开始谈婚,2004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男到女家)。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2005年11月7日,原告父母出资15000元,向亲朋好友借款25000元,共同购买了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006年6月30日,因车辆被扣,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便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期间,未给家里寄过一分钱,也未回家与原告共同居住生活。2007年7月23日,原告起诉离婚。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二人经常吵打,感情一般,尤其在2006年6月30日双方吵打后,被告外出打工,不给家里寄钱,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分居一年有余,二人长期不能互相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在婚后,由其父母出资和向亲朋好友借款购买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系家庭共同财产,其所负债务,应由原告家庭负责偿还。
原审判决: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原告家庭共有财产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归原告及其家庭共同所有,因买车所负家庭共同债务由原告负责偿还。
三、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所有。
不服一审判决,向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一、原判事实认定不清,在婚前为被上诉人家修房出钱出力,该房屋应有上诉人的份额。婚后与被上诉人合买客车一辆,原判将车辆判归被上诉人及其家人与法不合。上诉人债务没有查清和作出处理。
二、原判采信证据不合法。对于购车债务,证人都是在2006年出据的,事隔一年有余,债务是否还清或偿还部分不明,该债务的真实性存在质疑。
三、原判显失公正。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家生活多年,付出了很多且有一定贡献,判决离婚后,上诉人现居无定所,一无所有,应得到补偿。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重新判处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针对上诉理由答辩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要求分割房屋与汽车无任何事实与理由。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该车的购买是否为双方共同债务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争吵,直接影响了夫妻感情。上诉人提出出钱共同购车,购车债务不清以及离婚后生活无着,应予补修之理由。上诉人与结婚后,父母将伤残费15000元资助其买车,又向亲友借25000元,共同购买了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上诉人仅为该车办理保险时支付费用1000余元,后在经营中车辆被扣,双方发生争执,上诉人离家外出,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购车时所借债务无法偿还,原审依据双方实际,判令购车所借债务属共同债务,由被上诉人家庭负责偿还,车辆归被上诉人家庭共有的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时间较短,又无共同积蓄,其夫妻共同财产原审又依法进行了分割。故其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总结】上诉人韩与被上诉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争吵,直接影响了夫妻感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时间较短,又无共同积蓄,其夫妻共同财产原审又依法进行了分割。且并无足够证据支撑其上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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