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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争吵,起诉离婚
发布时间:2025-10-30 11:30:2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 ℃

【案件】原、被告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4月3日在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1月双方一同在外务工。同年4月被告独自一人回家,其间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未再一起共同生活,但仍互有通讯联系。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有洗衣机一台,修建沼气池二个,砖瓦结构偏房二间,有共同债务欠白300元。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3日在镇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4月23日举行婚礼,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加之双方性格各异,2007年正月一同在外务工期间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4月被告独自回到X,原告不得不继续在外打工维持自己的生活。同年下半年被告要求原告回家离婚,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借被告的钱及被告去看望她的路费要偿还被告。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7年4月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开始分居,但仍互有通讯联系。鉴于双方分居时间不长,而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夫妻关系还有和好的可能,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应首先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法律判断是否可以离婚。夫妻之间只要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各自尽到对家庭的责任,夫妻关系完全有和好的可能,不能因为一点小事就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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