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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夫妻一方突然离家出走,可以起诉离婚吗?
发布时间:2025-10-15 10:15:0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 ℃

【案件】原、被告是经人介绍后相识并恋爱, 2003年4月10日在X区X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5年9月被告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回家,也未与原告联系,杳无音信。经原告多方寻找被告未果后起诉于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4月10日在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回家,也未与我联系。两年多来经我多方寻找均无结果。现我只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我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被告未到庭应诉和提出答辩意见。
【案件焦点】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二人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原本和谐,然而被告2年前却不辞而别离家外出。被告在外期间行踪不明,既不回家,也不与家里联系,不履行夫妻义务,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
【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与一审同)。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总结】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原被告随感情之前还可以,但由于被告多年来不告而别,仍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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