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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儿子 因男方不配合过户 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20-08-23 17:23:3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7 ℃

 

【摘要】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和一般赠与行为有所不同,协议中的赠与行为是通过离婚协议进行约定,并非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其与夫妻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与离婚有关的需一并解决,各事项之间是有机联系的整体,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一种有目的、附加一定条件的赠与,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不享有对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其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赠与义务。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儿子 因男方不配合过户 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

【案情】

2010年石某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子小石。由于两人性格存在重大的差异,平时争吵不断。2018年4月10日,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在民政局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

离婚协议约定:一、石某与唐某某自愿离婚。二、儿子小石由唐某某抚养。三、双方婚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同意,离婚后房屋赠送给儿子小石。四、双方无其他财产。五、离婚后男女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生活。六、以上协议内容在领取离婚证时生效。

离婚之后,唐某某多次催石某履行离婚协议将房产权过户给儿子,但石某就是不配合。唐某某为此非常苦恼,经律师点拨,唐某某决定向法院起诉石某。2019年3月,唐某某和小石共同作为原告至法院起诉石某,请求依法判令石某履行离婚协议配合唐某某、小石将房屋过户至小石名下所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石某接到唐某某的诉状后抗辩到认为:首先,将房屋赠与小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赠予人在实际赠予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其次,赠与合同成立有两个要件,一是赠与人向受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二是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两者意思表示一致,且相互达到对方,赠与合同成立。现双方的离婚协议里约定将财产赠与给孩子,这仅是双方内部就房屋赠与给孩子达成的合意。不代表双方作为赠与一方,孩子作为受赠一方,父母子女之间已经达成受赠合意。因此仅凭《离婚协议》不能证明赠与合同已经成立。最后,离婚协议中也没有是否过户,过户的时间条件的约定。石某还表示,因为小石还小,不适合监管大额资产,待小石长大后再说。

 

【判决】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唐某某和小石的意见,判决由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唐某某、小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到小石名下。

 

【分析】

尤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小石与石某之间是否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小石的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二、小石、唐某某请求石某履行唐某某与石某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关于将房屋赠与给小石的约定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一、小石作为赠与法律关系中的受赠人,与石某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虽然小石不是唐某某与石某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当事人。但从唐某某与石某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男女双方离婚后,男女双方同意,全部赠送给儿子小石的约定来看,唐某某与石某之间的离婚协议为唐某某、石某设置了义务,并赋予了第三人小石利益,小石表示接受该利益的情况下,小石可基于该约定主张该利益的实现。

小石法院审理中明确表示其要求石某履行唐某某与石某之间的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部分的约定。因此,应当视为小石接受唐某某、石某对其的财产赠与。由此,小石、小石与唐某某、石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赠与法律关系。

因为房屋属于不动产,只有变更产权登记才能视为赠与行为完成,小石作为赠与法律关系中的受赠人,系利益的直接关系人,在赠与人之一石某拒不按其请求履行协助变更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二、小石、唐某某请求石某履行唐某某与石某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关于将房屋赠与给小石的约定有效,石某有义务协助小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和一般赠与行为有所不同,协议中的赠与行为是通过离婚协议进行约定,并非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其与夫妻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与离婚有关的需一并解决的问题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夫妻双方达成的关于夫妻财产处分、子女抚养等协议往往是以解除夫妻关系为目的而设立,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一种有目的、附加一定条件的赠与,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不享有对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否则,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受到破坏,可能会对依法履行约定的一方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因此,石某对其与唐某某的签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赠与部分的约定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其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赠与义务。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虽然该《离婚协议》中没有就房屋赠与约定具体的协助办理过户期限,但权利人唐某某、小石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只是要给予石某必要的准备时间。石某的赠与义务履行即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履行只需要石某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签字同意变更登记即可,无需太长的准备时间。石某主张其还未达到履行时限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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