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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死亡后,女方要求分割老人遗产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0-08-20 17:20:3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2 ℃

 

【摘要】

扶养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为经济上的帮助,另一方面则为精神上的抚慰。虽然李阿姨与被继承人王老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李阿姨与被继承人王老伯早年相识并长期共同生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相互帮助、照顾,且在精神上相互抚慰,共同渡过晚年生活,故有权要求按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被继承人王老伯遗留的遗产的规定,适当分得被继承人王老伯遗留的遗产。

老人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死亡后,女方要求分割老人遗产获支持

【案情】

王老伯与原配顾某共同生育两个子王甲、王乙,2006顾某死亡,之后王老伯通过朋友介绍与李阿姨相识,并共同生活在上海市某小区房屋内,该房屋是王老伯与顾某所有的私房。

自从与王老伯相识同居之后,李阿姨即与王老伯长期共同生活,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6月,王老伯因摔倒致大腿股骨头骨折住院治疗,后病情恶化并发脑梗,意识不清,不能言语。之后,李阿姨始终对王老伯不离不弃,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王老伯。2019年2月王老伯去世。

王老伯死亡后,王甲、王乙领取了王老伯的丧葬费,并为王老伯办理了丧葬事宜。顾某死亡后,王老伯与儿子王甲、王乙未对顾某遗留的遗产进行析产继承,王老伯夫妇生前也都没有订立遗嘱。因王老伯遗产分割问题,两人发生矛盾,王甲将王乙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继承王老伯和顾某的遗产。

李阿姨在得知法院已经受理王甲诉王乙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后,经律师指导也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原告身份参加本案诉讼,参加分割王老伯的遗产。

对于李阿姨的加入,王甲、王乙认为李阿姨不是王老伯的配偶,不是王老伯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无权要求继承王老伯的遗产。

而李阿姨则认为王老伯在配偶死亡后,自己即与王老伯认识后共同生活,双方相互照顾,对王老伯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虽与王老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对王老伯遗留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可以与王甲、王乙一同分割、继承。

 

【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王老伯及顾某遗留的上海市房屋由王甲、王乙继承;王甲、王乙分别给付李阿姨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0万元。

 

【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的被继承人实际有两人,即王老伯和其原配顾某。由于顾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对顾某遗留的遗产按法定顺序予以继承。顾某死亡后,王老伯与王甲、王乙分别系顾某的配偶及儿子,属同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因此,顾某遗留的遗产由王老伯和王甲、王乙继承。

而王老伯生前也未订立遗嘱,对王老伯遗留的遗产应按法定顺序予以继承,王甲、王乙系王老伯的儿子,属同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对于李阿姨继承权的问题。律师认为扶养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为经济上的帮助,另一方面为精神上的抚慰。虽然李阿姨与王老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李阿姨与王老伯早相识并长期共同生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相互帮助、照顾,且在精神上相互抚慰,共同渡过晚年生活,故有权要求按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王老伯遗留的遗产的规定,适当分得王老伯遗留的遗产。

 

本文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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