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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公示,不能以此处罚劳动者
发布时间:2018-05-29 16:29:3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918 ℃

用人单位为了规范管理,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如果严重违反了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上海劳动律师指出若劳动规章制度本身存在问题,制定程序、制度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时,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公示,不能以此处罚劳动者

包柏城(化名)入职建泽机电公司。三年后,建泽机电公司于以包柏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于同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给包柏城。建泽机电公司提供一份《奖惩管理制度》作为证据,并主张该《奖惩管理制度》在入职培训室公示,且向入职的员工出示并培训过。包柏城主张对《奖惩管理制度》并不知情,也未见建泽机电公司有公示该制度。包柏城请求法院判令建泽机电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7300元。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建泽机电公司未就其制定的《奖惩管理制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也没有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公示。《奖惩管理制度》的制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不能作为处罚包柏城的依据,建泽机电公司解除与包柏城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法院改判由建泽机电公司支付包柏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7300元。

沪律网提示:用人单位要建立起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以及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进行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三、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上海劳动律师表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是否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从劳动者行为本身来看,而且要从从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内容是否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等方面综合认定。比如本案中的劳动规章制度没有进行公示,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了制度,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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