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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阻止前儿媳过户房产
发布时间:2018-05-30 16:30:1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75 ℃

夫妻离婚后,将房子留给儿子,但是一直没有过户,房子也一直由男方和其母亲居住,女方几年后带着儿子想把这套房子过户给儿子,但是收到了前夫和前夫母亲的阻扰。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表示只要是法律判决后确定了房产的归属者,即使没有完成过户,房产仍属于其所有,其他人不得侵犯。

婆婆阻止前儿媳过户房产

李励与前夫阿文(化名)结婚前在下江北黄桷坪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夫妻离婚时,法院判决儿子归女方抚养,黄桷坪小区房产给儿子。但阿文及母亲李某某一直居住于这套房内。李某某认为,儿子阿文与李励已离婚8年之久,且李励远嫁他人,没有权利来争要房产。后来,李励带着10多岁的儿子来到家里,要求前夫阿文把房产过户到儿子头上,双方发生争执纠纷。李某某称,儿子阿文没有文化,不会说话。他们没有离婚前,自己精心照顾孙子,没想到孙子长大了,就跑来争房产。正当双方僵持不下时,临港公安接到报案后赶来劝解,并将李励母子带回派出所了解情况。可是李某某紧紧抓住李励不放,不同意民警将两人带走。最终,在亲朋好友劝说下,李某某才让警车开走。就这套房产的权属问题,小区居民众说不一,有的认为,既然判决书已明确了这套房产给孩子,离婚后的父亲和奶奶就不再享有房产的权属;有的居民则认为,阿文没有住房,他可以居住,等阿文另购住房或去世后,孩子才能享有房产。

沪律网提示:房产作为重要的不动产,因此房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且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因不动产归属发生纠纷时,以不动产登记簿中的为处理依据。

《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上海房产律师表示:本案中李励夫妻在离婚后将共同财产购买的住房赠与儿子,因此当时该套住房已经归孩子所有。李励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享受对该套房产的监管责任。对于阿文拒绝过户,李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该套住房办理过户到孩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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