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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劳动关系的解除都需要提前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31 06:31:04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609 ℃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加深,越来越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之前都会与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权利不会受到公司的剥夺;同时,公司也会主动与员工签订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不会因为员工的突发情况或者懒惰懈怠等受到损失。劳动合同因此成为公司和员工彼此之间利益的保障,但是如果对合同内容不理解却会造成不必要的误会。2014年广东就发生了一起员工对劳动合同内容没有深入理解而造成的纠纷。

不是所有劳动关系的解除都需要提前通知

白领陈某在入职前与某公司签订了《广州市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试用期间为2014年9月2日至2014年12月1日。但是在2014年10月15日,也就是劳动合同生效后1个多月,公司就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关系,理由是陈某多次违规、试用期不合格等。后来,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1550元作为“代通知金”。劳动仲裁处理的结果:因陈某试用期不合格,因此被公司辞退,而试用期期间,公司辞退员工是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因此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上海劳动律师表示: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如果员工在试用期期间违反公司规定或者试用不合作,老板有权在试用期内随时开除员工页无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到,也不用因此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陈某被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因为自己在试用期间多次违规而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几种情形,因此劳动仲裁的结果当然不支持陈某要求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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