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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千金 一字之差百万纠纷
发布时间:2016-08-30 06:30:05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620 ℃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处理很多事情的时候,都会签订一些合同。可是中国语言文化博大精深,一个字的理解甚至有五六种,尤其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更应该格外注意。近日,浙江义乌的鲍先生就因为在合同上忽视了一个“后”字,居然陷入百万合同的纠纷当中,上演了一部现实世界的“一字千金”。

一字千金 一字之差百万纠纷

要说起一个字导致百万纠纷的事情,还要从十年前说起,当时鲍先生承包了某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在2005年11月16日,缴纳保证金一百万元。可是随后因为公司的一些事情,导致并没有如期开工。随后该公司同意于2013年8月15日退还鲍先生当时所缴纳的保证金一百万元,期间产生的利息,该公司也答应按月利率0.7%计算,同时签订协议,“如在2013年8月15日前无法归还,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鲍先生原本以为这件事情就这样告一段落了,可是到期后,该公司并没有还款。一怒之下,鲍先生将该公司诉至义乌市法院,要求该公司按照合同上面所说,返还保证金并从2005年11月16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庭审中发现,双方争执的焦点合同上面的一句话:“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这个“后”字该如何理解?鲍先生拟定合同的时候,本意是从2005年起就开始按四倍利率计算。该公司则认为,该协议明确指出是从2013年8月15日后按四倍利率计算,之前的利息还是按照0.7%计算的。最后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新华字典》的解释,认定为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这一时间以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也就是说一次鲍先生的一次失误造成了百万的损失,这个教训不可谓不大。

上海合同律师表示:中国的一个文字往往有很多的意思,所以在拟定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再谨慎,这也是为什么合同上的涉及到金钱的时候用大写的数字标注。本案中,该合同由鲍先生拟定,所以双方出现分歧的时候,也应当做出不利于鲍先生的解释。而《新华字典》中,“后”字按照“之后”理解,所以根据语句结构理解,自然就是法院判定的结果。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本案中根据相关的法律和《新华字典》上的解释,最后驳回鲍先生的上诉是有根据,是正确的。但是也为拟定合同的人士上了一课,拟定合同的时候千万要注意,毕竟不是谁都可以因为一字之差损失百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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